研讨题目一:反垄断法民事责任浅析
主讲人:玄玉宝(民商经济法方向06级硕士研究生)
研讨内容:《反垄断法》中有关经营者民事责任的内容仅有一条,即第50条,该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该条规定较为原则,从立法用意上看,该条款完全沿用了民法上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并未就针对反垄断法的特殊情况就民事责任的内容作任何突破。因此,就法律适用而言,反垄断法上的民事责任应当依据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理。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均以《民法通则》第六章及有关司法解释为基础。关于民事责任的种类,按照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性质的不同,可分为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后两者又可统称为合同责任);按照归责原则的不同,可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按照《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十种。那么,现在提出的问题是,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哪种性质?其是否以过错为要件?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哪些?
本主题主要探讨如下问题:(1)反垄断法民事责任的性质与承担方式(2)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3)案例研讨
研讨题目二: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研究
主讲人:李蕾(国际经济法方向07级硕士研究生)
研讨内容:随着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各国经济已经不可避免地融入全球性的大市场中,企业间的竞争也早已跨越国界而在世界范围内展开,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致力于维护企业间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的反垄断法要想对现代企业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其效力必然会从域内扩展到域外,所以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规定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显然是一个必然的发展趋势。我国2007年8月30日通过的《反垄断法》第二条也规定了域外适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这说明我国已经明确规定了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但是仅仅这样简单的一条规定显然无法应对纷繁复杂的国际经济活动。
本主题主要探讨如下问题:(1)介绍美国反托拉斯法、欧盟竞争法的域外适用制度(2)提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构建的几点想法
研讨题目三:非横向合并评估:在欧盟的竞争控制中效率防守是否有一线生机?
主讲人:钱琦(国际经济法方向07级硕士研究生)
研讨内容:随着经济发展的成熟度的日益提高,某公司与某公司强强联手或为救市而施予援手的新闻已经层出不穷了。然而不同形式的合并之间的区别是否会造就在横向合并中“颇具威力”的效率抗辩在非横向合并中却“英雄无勇武之地”呢?主讲人以《非横向合并评估:在欧盟的竞争控制中效率防守是否有一线生机?》一文为依托,主要关注欧盟的《非横向合并指南》的相关规定,通过对横向合并与非横向合并的简单介绍及对比,揭示非横向合并规制的历史及其必要性。
本主题主要探讨如下问题:(1)对横向合并与非横向合并的介绍及对比(2)介绍美欧对其进行规制的主流观点(3)非横向合并规制的历史及其必要性
研讨题目四:监管机构和竞争机构之间的关系
主讲人:丘婷(国际经济法方向07级硕士研究生)
研讨内容:在公共服务部门引入竞争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推进改革的一种趋势。导入竞争要求建立新的监管机构,要求重新认真思考现存监管机构的职责,并且提出了许多关于处理部门监管机构和竞争机构之间关系的重要问题。OECD对这一课题展开了很多研究探讨,帮助各国理清认识,相应出版了《OECD竞争法与竞争政策专题期刊》(OECD Journal of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主讲人将主要依据该专题期刊,探讨研究OECD关于监管机构与竞争机构之间关系研究动向和成果。
本主题主要探讨如下问题:(1)监管改革的动因(2)在网络基础设施领域引入竞争——如何理顺监管机构和竞争机构之间的关系(3)竞争机构和一个或者多个监管机构之间增强竞争问题合作的途径(4)竞争机构和监管机构之间的比较(5)特殊监管机构与一般监管机构
本期沙龙主评议老师: 祁欢教授 戴龙教授
参加老师: 张丽英教授 史晓丽教授等
本期沙龙执行人:07级国经硕士班 张曦 丘婷
时 间:2008年11月21日下午1:30-4:30
地 点:学院路校区教学楼221室(多媒体)
发布人:国际经济法研究所 vic115维多利亚07级国经硕士班班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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