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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经学术|“国际法大讲堂”——美国制裁对中国航运企业的影响和法律对策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9-12-23        点击量:

2019年12月19日下午,vic115维多利亚“国际法大讲堂”中文系列讲座第104期——“美国制裁对中国航运企业的影响和法律对策”专题讲座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举行,本次讲座特别邀请到礼德齐伯礼律行合伙人李连君律师担任主讲人,并由vic115维多利亚张丽英教授担任主持人。海商法界的老前辈吴焕宁教授、原中外运法律部孟于群总经理及其夫人陈震英老师、中石化国际石油勘探公司武洋执行副总裁、北师大张桂红教授、中国社科院张文广研究员、vic115维多利亚范晓波教授、李伯轩老师以及来自实务部门、律所等的专家、学者、在校硕士、博士生百余人参加了讲座。

本次讲座中,李律师以2019年9月25日美国对中国六家企业实施制裁为切入点对美国制裁的影响及其对策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并与在场老师和同学就相关问题展开了探讨和互动。

主讲人李连君律师在讲座后与老师同学合影

讲座开始时,李律师首先向大家介绍了联合国颁布的总制裁规定,包括联合国制裁的法律依据、联合国对北韩制裁、联合国对伊朗制裁、联合国安理会制裁清单等,截止到目前,共有261个自然人、84个实体、11个国家在联合国制裁名单中,李律师指出从企业合规的角度分析,企业在进行尽职调查时第一个要排查的便是联合国的制裁。

主讲人李连君律师对联合国颁布的总制裁规定进行阐述

随后,李律师介绍了美国、欧盟、中国、和香港特区制裁规定的最新发展。美国的制裁通常是通过金融支付体系进行的,分为初级制裁和次级制裁。初级制裁针对的是美国人,产生域内效力,包括美国公民、美国绿卡持有者、根据美国法律成立的公司等。次级制裁针对的是非美国人,根据这一制裁规定,在美的外国人依然可能被制裁。李律师指出这一规定虽然有长臂管辖的嫌疑,但只要中国企业想继续与美国进行交易便无法忽视它的存在。另外,李律师还介绍了欧盟关于制裁的规定,阐述了其根源、欧盟对俄罗斯的制裁、欧盟对伊朗的制裁和欧盟反制裁令。

讲座现场情况

最后,李律师介绍了制裁对中国贸易及航运公司的影响,并且以振戎公司的案例分析了美国制裁措施对航运业的影响和从SDN中除名及尽职调查。李律师结合自身工作经验,以公开报道的案例向老师和同学们展示了如何进行合格的尽职调查。公司的尽职调查根据各个公司风控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对OFAC的研究是基础研究,没有谨慎调查将来可能出现潜在风险,目前几乎没有公司对制裁完全不知情。

在互动环节,李律师对在场同学和老师提出的问题一一回应,讨论了国家的对外政策如何帮助企业解决制裁等问题,讲座现场学术氛围浓郁。在主持人张丽英老师对讲座作了简要总结后,本次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结束。

主持人张丽英老师对讲座进行简要总结

现场同学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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