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4日下午15时,由vic115维多利亚国际经济法研究所、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及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主办的《多边系列之二——美国区域、双边贸易协定谈判动态及影响》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教学楼223教室召开。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郑伟处长、邬胜龙主任、路鸣院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杨国华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石静霞院长、vic115维多利亚祁欢教授、范晓波教授、戴龙副教授、陈儒丹副教授、丁如副教授、车路遥老师等,中国法学会WTO研究会周小康副秘书长以及来自其它实务部门的领导、高校的专家和老师参与了此次研讨,研讨会由vic115维多利亚范晓波教授主持。
序篇
会议伊始,范晓波教授首先对与会专家的到来表示欢迎和感谢,并对会议的筹备工作做了简要的介绍,指出此次研讨会的主题在当前中美贸易谈判的背景下,具有重要的意义,在议题发布之后得到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和强烈共鸣。
在致辞中,郑伟处长首先重温了中国贸促会和中国政法大学长久以来良好的合作关系,肯定了理论研究与实务结合的重要性,并介绍了此次研讨会的背景及聚焦的问题——美墨加协定、美韩、美日等国家间签定的双边协定及对中国的影响,希望今后WTO研究会和中国政法大学继续支持贸促会的工作,与会专家积极建言,携手一起为工商界和政府提供建议。
清华大学杨国华教授在致辞中指出,当前的很多理论研究工作来源于实务,本次会议实际上也为理论界的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其次要关注美国政府现在正在做的事情对中国的影响和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这些问题在过去往往被人们所忽视。对于美国针对中国发布的白皮书、报告等相关文件,在过去十余年里中国从未在听证会上正式地提出意见,而是在相关文件出台之后,才予以回应。杨国华教授认为,今年是中国第一次正面应对这些问题,应当要以专业的法律形式,运用大量的证据和严密的论证对美国的相关举措予以回应,这些问题未来也将成为理论研究关注的热点。
杨国华教授接着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困境与革新”系列研究和实务界、学界、商界三位一体的研究方式表示肯定,并指出美国区域和双边协定的三个特点:规则制定式、模板式及针对中国。杨国华教授认为,这些协定在未来会朝着TTP、USMCA、联合声明形式的方向发展,其原因一方面在于WTO的相关规则需要更新,却由于存在客观障碍久拖不决;另一方面在于参与这些协定的国家都是目前世界上最强势和有号召力的国家,他们已经形成了国家之间内部的规则。而这些规则对于中国的影响,已经与之前中国入世时有很大的不同。在规则的重塑方面,明确的目标便是针对中国,美国所提出的四个必须,其中产业政策、国有企业、透明度三个问题都针对中国。
关于这些举措对中国的影响,杨国华认为,对于国际上正在形成的规则,中国应当予以正面回应,积极参与谈判,而不是一概予以否定。杨国华教授特意举了中国入世的例子说明这个问题,如果现在仍不参与到新的规则的形成过程中,最后新的规则一旦制定,只能被动地选择是否接受。因此,对于一些明显意图排除中国的双边协定,应当具有战略思维和远见,抓住美国总统特朗普奉行单边主义的战略机遇期,抓紧研究加入CPTTP的相关事宜。
主题报告
随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WTO研究院的李思奇老师在研讨会上做了主题为《美式国有企业规则发展及对中国或有影响》的报告,分别从“关于国有企业的现行国际规则及讨论”、“NAFTA、TTP、USMCA中国有企业条款对比分析”、“美式国有企业规则对中国的影响”三个方面展开,首先介绍了WTO、OECD、美日欧三方联合声明中与国有企业相关的规则和理念。其次对比了NAFTA、TTP、USMCA中对国有企业的定义及规制范围、非歧视和商业考虑规则、非商业援助规则和透明度规则。随后介绍了中国国有企业被纳入美式国有企业规则调整范围的可能性及非歧视和商业考虑规则、非商业援助规则和透明度规则对中国国有企业的影响。最后李思奇针对这些影响提出了对策和建议:其一,中国应当积极主动地参与国际国有企业规则的制定,利用多边、区域或双边贸易谈判,提出符合中国利益的国有企业规则;其二,推动国内国有企业分类改革,具体举措为:减少国有资本的持有,弱化政府表决权和完善国有企业分类;其三,完善国有企业信息披露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朱颖老师做了题为《USMCA中的国际投资章节探析》的报告,她从制定背景、法律效力、文本分析等方面并结合ISDS改革背景介绍USMCA。USMCA是在NAFTA的背景下制定的,美国在NAFTA ISDS中作为东道国的被诉案件最少且从未败诉;并且在投资者方面,墨西哥与加拿大的投资者从未胜诉过,即所有胜诉的投资者也均为美国投资者。USMCA已于2018年11月签署,但目前仅有墨西哥于2019年6月批准;USMCA生效后,仍有三年过渡期,且不影响legacy investment claims and pending claims。随后朱颖指出,相比于NAFTA,USMCA造成了几个国家间国际投资仲裁规则的不同,并分别介绍了美加、美墨及加墨之间的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以及投资者保护条款中的非歧视条款、征收条款、最低待遇标准条款。接着朱颖结合ISDS改革的背景,从“改革派”“革命派”以及中国的角度介绍了不同国家的改革模式。朱颖认为,USMCA具有在不同国家间产生不同国际投资仲裁规则的特点,在程序上废除或抑制ISDS机制,而在实体上明确投资者保护范围以防止滥用,从而保护了东道国规制权,此外还加入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限制的独特条款。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博士研究生许圣镇博士做了题为《美韩FTA的修改和对韩国的影响》的报告,从美韩自由贸易协定的制定过程、内容、修改内容及影响等方面展开,首先介绍了美韩自由贸易协定制定的时间与过程,以及原先的内容,包括关税的取消、韩国法律市场的开放和其他内容;随后阐述了美韩自由贸易协定的修改内容及影响,在争端解决方面采用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方式即ISDS,重点介绍了滥用的防治、投资者的举证责任、保护政府的合理政策和快速程序四个方面;改善贸易救济的程序和透明度的主要内容则聚焦于利害关系方的参与、当地视察规定及倾销、反补贴税率计算方式的公开;此外,汽车关税的主要内容包括延长货物卡车关税取消的时间、免除韩国的汽车安检和燃油效率和温室气体规定的下调;全球创新新药药价优惠制度则把重点放在了为全球创新的新药上赋予优惠、充足美国FDA或欧洲EMA指定要求的新药等内容上;此外,现有的美国《美韩自由贸易协定履行法》依然得到维持,并免除了美国《贸易扩展法》第232条款。
交流与研讨
主题报告结束后,与会专家围绕报告内容展开了讨论。
杨国华教授对美韩自由贸易协定的制定过程以及近期动态中的一些细节进行了确认和补充。随后,石静霞教授分析了大家的共识,指出特朗普政府相较于奥巴马政府的特点在于放弃多边而采取“各个击破”的形式制定有利于自己的规则,再次强调了美国针对中国的意图,并指出应结合美国大选的政治形势来考虑问题,尤其是USMCA的生效时间,其生效很有可能对中国加入CPTTP造成影响。同时,中国在加入CPTTP的过程中也存在很多障碍,对于很多已经形成的规则,中国能否接受,能否像越南一样对国企做出例外的安排,取决于谈判的具体成果。此外,在电子商务领域,尤其是数据流动和互联网监管方面,中国的立场与美欧日存在巨大的分歧。尽管如此,石静霞教授仍然认为,中国应当抓住机遇,勇于尝试,积极通过对话协商谈判,参与到规则的制定和形成过程中。
紧接着,与会专家还围绕国有企业所有制歧视问题展开了讨论。vic115维多利亚丁如副教授指出,非商业援助原则定义的国有企业可以涵盖中国所有国有企业,原因在于国资委的分类仍停留在政策制定层面,还没有落实到具体国有企业集团内部。车路遥老师则从原理上与在场专家们分享观点,重申了所有制中立的定义:一个企业或行业的所有制的特定性质(主要是中央政府机构代行执行的公共所有制)不会成为歧视性规制性安排的启动唯一或决定性理由。通过回顾历史可以发现,规制国有企业的一个原因在于,主权缔约方不应采用国有企业的方式规避条约义务,而TTP模式就是想限制其存在。所有权中立的核心在于国家没有资格带上公司这个面纱。在传统意义上,公司是使得私人可以没有负担的追求利益,而国家没有资格带着商业的面纱来免责,即不承认国家可以被公司化。对国有企业规制背后的逻辑就在于为企业竞争提供公平环境。
随后,与会专家们围绕国家安全、数据本地化、WTO的三大职能和前景、区域与多边主义等问题自由讨论并交换意见。vic115维多利亚戴龙副教授认为,在中国加入CPTTP的问题上,日本的立场和态度尚不明确,且中国的实际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条件,仍有待考察。在数据方面,中国面临最核心的问题在于数据本地化,日本等国对于数据可以自由流通的立场与中国的核心主张是相背的,进一步来说,中国对于互联网监管的需求有其特殊性,尤其是在国家安全理念的层面上,经济等其他利益都应当让道。
vic115维多利亚陈儒丹副教授认为,多边主义是有其生命周期的,存在着一个由薄到厚,由厚到薄的过程,不可避免。现有国际秩序是在美国单极的情况下形成的,而当今世界存在极数增加的可能,至少中国即拥有较大的立法权,从单极到多级的变化可能造成的结果就是全球一体化的力量正在下降,随之而来的是每个国家的成本也在提高,这是一个显而易见的规律,最终结果就是向区域和双边发展。陈儒丹指出,如果中国不及时加入此前各位专家所提到的重塑的过程,那么之后很可能面临更多困难,原因在于原先的多边规则会慢慢演变成一套新的多边规则,而这实际上是新的规则由薄到厚的一个过程。
研讨会上,各位专家畅所欲言,坦诚交换意见,不断碰撞思想火花,提出了许多独到的见解和宝贵的建议,本次研讨收获颇丰,圆满结束。
摄影:许皓然
新闻撰写:陈钢
会议记录:赵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