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7日,国际公法研究所的老师们举行了学术研讨会议暨例会活动。此次会议的参会老师有:郭红岩老师、林灿铃老师、张力老师、兰花老师、朱建庚老师、唐雅老师、吴盈盈老师和刘冰玉老师等。此次会议主要由朱建庚老师做学术报告,大家积极进行了探讨。
朱建庚老师学术报告的题目为:《IUU捕鱼的船旗国(确保)义务》。首先介绍了IUU捕鱼的概念及相关法律文件。目前对于IUU捕鱼的概念存在诸多争议,正在进行的WTO渔业补贴协议谈判中,各国的主张也不相同。一般认为,合法捕鱼必须同时满足“经过报告”和“受到管制”的要求,即获得授权许可且受监管措施制约并符合数据报告要求。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的资料,与IUU捕鱼的相关文件,主要有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及其1995年《跨界鱼类种群协定》、1995年《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2009年《关于预防、制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不管制捕鱼港口措施协议》以及2014年《船旗国表现的自愿准则》等。
随后,朱老师介绍了有关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21号案(“Request for an advisory opinion submitted by the Sub-Regional Fisheries Commission”)咨询意见中的船旗国确保义务(obligation of ensure)。咨询意见将船旗国的确保义务分为关于养护和管理海洋生物资源的一般义务(general obligations)和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的具体义务(specific obligations),虽然21号案中援引了17号案中的确保义务,但二者还是存在不同的。此外,朱老师还介绍了相关法律文件中关于船旗国确保义务的有关条款及义务的履行问题,主要涉及了1993年《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和管理措施的协定》、1995年《跨界鱼类种群协定》、2009年《港口国措施协定》等文件中的规定。最后,结合我国远洋渔业发展和相关法律规章,讨论了我国作为船旗国的义务履行,介绍了我国在预防、防止和消除IUU捕鱼方面的港口国措施的最新发展及实践。
报告之后,对于船旗国确保义务的概念、义务的法律根据、ITLOS第17号和21号案中确保义务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捕鱼”还是“捕捞”的术语使用问题等等,老师们进行了充分的讨论,由于21号案中将IUU捕鱼涉及的生物资源养护问题与UNCLOS第12章“海洋环境的保护与保全”建立了连接,老师们还分别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角度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内涵与外延进行了讨论。此次会议加强了对船旗国义务问题以及最新国际规则的学术交流,收获甚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