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5日和16日,由中国政法大学中国国际反垄断和投资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联合主办、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竞争政策与法律专业委员会协办的“从中国和欧盟的视角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国际研讨会,在北京友谊宾馆瑞宾楼二层1+2会议室隆重召开。会议主席为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全球竞争法律政策教授,竞争法中心主任William Kovacic先生和亚洲竞争咨询主任,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阿恩特 - 科登经济学院访问研究员,新加坡竞争委员会前首席经济学家RobertIan McEwin先生,会议还邀请了中外反垄断执法机构、高校和研究机构学者、专家以及律师、公司法务等实务届人士,共140余位嘉宾参加这次盛会。
5月15日早上8点45,会议正式开始。会议分为九个议题:
议题一——“如何定义相关市场”由William Kovacic教授主持,由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Nicolas Kredel先生、RBB经济咨询公司主管余妍女士担任发言人。Kovacic教授指出相关市场的识别是竞争法中的一个基础,而对竞争法的研讨应当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Nicolas Kredel先生介绍了欧盟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的界定,以及欧洲所特有的地理分布市场概念和供应册的可替代性问题,并分析了SSNIP测试的应用。余妍女士指出需求侧可替代性的证据标准是一个难题,并且由于互联网发展使相关市场不一定是一个国家,不同的供应链相互交织使市场包括多个渠道。
议题二——“支配地位的建立”,该部分的支持人继续由William Kovacic教授担任,发言人为高伟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ichard Blewet先生、RBB经济咨询公司主管余妍女士以及年利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Fay Zhou女士。该部分主要围绕绝对和相对市场份额的相关性、从法律技术和金融方面分析市场进入的障碍、单一企业支配地位和共同支配地位区别等问题展开。Richard Blewet先生从法律和时间角度界定了支配的概念,用欧盟的实践和案例介绍了欧盟是如何实行支配地位相关的法则,并指出欧盟和中国以及世界上所有国家的竞争法原则实质是用法律来表现的经济学概念。余妍女士通过经济学分析的理论对支配地位进行经济评估。Fay Zhou女士分析了创新因素对于市场定义以及支配地位建立的重要作用,并指出包括共享经济在内的新经济形式对支配地位的影响。
议题三——“搭售行为”,主持人由William Kovacic教授担任,富尔徳律师事务所中国反垄断实践法律顾问及联合主管Ninette Dodoo女士、Compass Lexecon 咨询公司副主席Dennis Beling先生担任发言人。该议题围绕搭售行为如何阻碍竞争、捆绑销售的不同形式、搭售行为的正当可能性等问题展开。Ninette Dodoo女士首先通过微软案例介绍了搭售的定义,Dennis Beling先生指出搭售和捆绑销售产生的影响包括效率、价格歧视和排除封锁,并指出搭售行为的动机包括竞争有效性提升、增加利润以及为获得新技术和高科技领域的领先地位,因此搭售行为并不都是阻碍竞争的行为。最后Kovacic教授总结了对于捆绑销售产生损害的抗辩理由。
议题四——“忠实折扣和回扣”,该部分议题由亚洲竞争咨询主任McEwin先生担任,发言人为年利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Christian Ahlborn先生、RBB 经济咨询公司合伙人Adrian Majumdar先生。该部分议题围绕忠实折扣与数量折扣和回扣的区别、忠实折扣排他效应的证据、忠诚折扣是否有经济上的正当性问题展开。Christian Ahlborn先生指出,回扣与价格滥用是两个不同概念,欧洲法院通常会对其进行效果分析,并分析了对于同样一个回扣行为,在不同情况下会得到法院不同的评价标准。Adrian Majumdar先生通过经济分析方法介绍了排他性的定义,并介绍了竞争对手测试的适用过程。
议题五——“反垄断与知识产权”,由William Kovacic教授担任主持人,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庭长丁文联女士、年利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Christian Ahlborn先生、RBB 经济咨询公司合伙人Adrian Majumdar先生、爱立信知识产权政策总监胡盛涛先生担任发言人。该议题主要围绕标准必要专利的法律和经济框架,公平合理和非歧视原则以及他们在竞争法中的处理、FRAND定义、公平合理无歧视的专利费用确定、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的争议中给予禁令的条件等相关问题展开讨论。在标准必要专利的司法领域,各地法官针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定价问题努力的方向主要包括判断许可费定价是否合理的标准问题以及相关原则的归纳问题,而在计算合理许可费的方法主要包括增量值法、倒置法和可比较交易法,同时强调判断许可费合理的重要标准在于数量、专利质量以及时间维度。各位发言人还有FRAND承诺义务的效力、标准必要权利人的披露义务及其与竞争法之间的联系展开热烈讨论。
第一天会议圆满结束。
5月16日上午9点,研讨会第二天的议程正式开始,首先由欧盟委员会竞争总署 E 处主任Paul Csiszar先生作主题演讲。Csiszar先生从竞争执法人员的角度出发分析了以形式为导向和以效果为导向的价值选择会给市场、消费者带来怎样的影响,并通过介绍欧盟委员会的改革以及具体案例指出执法活动中现存的问题。
9点30分,第二天的议程正式开始。
议题六——“拒绝交易”,该议题由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Nicolas Kredel先生担任主持人,发言人为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Charles Pommies先生、Compass Lexecon 咨询公司高级副总裁Derek Ritzmann先生、腾讯竞争政策部的黄晓锦女士。该部分议题围绕推定拒绝交易的定义、拒绝交易的企业是否必须积极参与下游市场、拒绝交易是否职能与实际客户相关的问题展开。Charles Pommies先生指出拒绝交易相关概念并没有规定在相关法律条文中,因此Charles Pommies先生通过介绍诸多具体案例明确了拒绝交易概念的内涵以及拒绝交易的几种形式。Derek Ritzmann先生分析了拒绝交易所带来的具体危害,并分析欧盟法院对拒绝交易行为的态度。黄晓锦女士指出我国在工商总局和发改委的反垄断法实施细则中谈到拒绝交易问题,指出中国与欧盟的分析路径十分相似,接下来,黄晓锦女士从企业角度出发,通过分析几个典型案例,指出考量企业合规行为的标准包括企业正常经营和效益、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以及对企业投资创新的动力和消费者利益的影响。
议题七——“超高定价”,该议题支持人由年利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Christian Ahlborn先生担任,发言人为高伟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ichard Blewett先生、Compass Lexecon 咨询公司高级副总裁Derek Ritzmann先生、方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Michael Han先生。该部分主要围绕“经济价值”的概念、如何考虑成本和利润率、需求和供给侧的因素以及市场封锁的必要性问题进行讨论。Richard Blewett先生介绍了欧洲相关法律中对超高定价的认定,并介绍了欧洲法庭通过比较实际价格与基准定价之间是否存在显著差异以及考量实际价值与基准价格之间的差异这两个步骤来认定是否存在过高定价。Derek Ritzmann先生从经济层面分析,指出在认定过高定价的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公平合理定价标准的认定、是否与经济价值相匹配、过高价格对于动态效率产生的影响。Michael Han先生根据我国对不公平定价的相关规定以及几个具体案例,指出了三个认定的考量因素,包括明显低于竞争者的销售价格、成本基本稳定时涨价幅度是否过高以及提价幅度是否明显超过成本增长幅度。
议题八——“掠夺性定价”,该议题由亚洲竞争咨询主任McEwin先生担任主持人,发言人为富尔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Alastair Mordaunt先生以及RBB 经济咨询公司合伙人Adrian Majumdar先生,该议题围绕如何计算成本、产品刚推出时低于成本销售的正当性、构成掠夺定价的有效证明标准等相关问题展开。Alastair Mordaunt先生介绍了掠夺性定价在欧洲法律框架内的定义,并介绍恒量价格和成本的相对基准以及其中涉及到的竞争对手测试、利润牺牲等问题,并指出欧洲法庭确立了可变成本和平均整体成本这两个标准,最后就欧盟法律体系内的关于掠夺性定价的证据标准问题进行详细介绍。Adrian Majumdar先生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掠夺性定价的概念以及在掠夺性测试中对成本的四个计量方法,最后介绍并评价了在确定掠夺性定价时所运用的价格成本测试、牺牲测试以及同等效力竞争者的测试方法。
议题九——“价格挤压”,该部分议题继续由亚洲竞争咨询主任McEwin先生担任主持人,发言人为富尔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Alastair Mordaunt先生以及Compass Lexecon 咨询公司高级副总裁Derek Ritzmann先生。该部分围绕价格挤压的构成情况、下游市场可接受的利润率、反竞争效果认定、适当救济问题进行讨论。Derek Ritzmann先生首先比较了掠夺性定价与价格挤压,并通过举例说明分析了成本分配问题。Alastair Mordaunt先生通过介绍欧盟委员会所涉及的关于利润挤压的事例,指出欧盟委员会关于价格挤压的执法重点以及认定的要素,主要包括相关产品客观上构成下游市场开展竞争的必要投入、挤压可能会排出下游市场的有效竞争以及可能会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
每个议题最后阶段现场观众都会踊跃发言,就议题相关问题向发言人进行提问,发言人耐心解答。
研讨会最后,中国国际反垄断和投资研究中心外方执行主任Frank Fine先生做最后的总结陈词,两天的研讨会在现场观众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