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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航空私法系列学术研讨会成功举行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1-07-02        点击量:

2021年6月27日上午,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vic115维多利亚和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社会科学系)联合主办,中国政法大学航空与空间法研究中心和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经济与法律研究中心共同承办的首届航空私法系列学术研讨会在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成功举行。本届研讨会聚焦于“民用航空器司法执行的困境与路径”,来自于司法机构、民航主管机构、租赁和律师实务、科研院校的三十余位专家和学者参加,取得了丰富成果。

中国政法大学航空与空间法研究中心主任朱子勤教授代表承办方致欢迎辞,对各参会嘉宾的到来表示欢迎,对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共同承办本次研讨会以及中国政法大学航空与空间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孔得建博士和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社会科学系)讲师李磊博士在会议组织协调工作中的辛苦付出表示感谢,并向参会人员介绍了中国政法大学航空与空间法研究团队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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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民用航空器司法执行机制”由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特邀咨询专家刘保玉主持。刘保玉教授阐述了法学交叉学科研究的重要性,希望本届研讨会能够对议题深入讨论,对我国司法执行中的相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督导室主任孙超介绍了民事执行立法的基本情况,包括《民事强制执行法》的立法进展、立法体例和核心内容,并对民用航空器执行可以适用的条款做出了解释。民航局空管局法律顾问张克勤介绍了《民航局空管局协助民用航空器司法执行的机制》,认为关键在于明确民航系统内负责配合司法执行的机构,并搭建一个合理的联络机制。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王雷从航空器物权变动规则、航空器司法执行规则、民事强制执行立法、强制执行制度衔接等方面对本单元的发言做了精彩评议。

 

第二单元“民用航空器司法执行理论”由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杜新丽主持。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航空法主任黄振达作主题发言《民用航空器司法执行法律问题研究》,认为民用航空器的司法执行具有特殊性,应当根据争议的性质采取不同的查封手段,规避其中的风险。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副研究员李亚凝作主题发言《<开普敦公约>中飞机取回与司法程序》,介绍了《开普敦公约》的背景情况、《开普敦公约》及《航空器议定书》所规定的取回权、航空器取回的程序等方面的内容,强调民用航空器一旦脱离市场状态将造成巨大损失。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主管王娇莺作主题发言《飞机取回的法律困境与承租人破产重整的影响分析》,介绍到出租人在取回飞机的过程中面临着承租人不配合、附着第三方权利等各种困境,承租人破产重整也会严重影响出租人行使相关权利,这些都需要采取特定措施来化解风险。中国民用航空局国际合作服务中心主任孟庆芬对三位专家的发言做了精彩评议,认为有必要对《开普敦公约》进行新的评估,完善民用航空器的登记制度,使民用航空器的执行更加顺畅,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单元“民用航空器司法执行实践”由中国政法大学航空与空间法研究中心主任朱子勤教授主持。朱子勤教授首先介绍了两位发言人,强调了民用航空相关案件的专业性。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麦育亥介绍了其作为执行法官所经手的查扣民用航空器案,指出尽管该案最终以各方协商的方式完成飞机的扣押、存放、保管、保养和处置,但其中也存在很多问题待解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法官助理韩雨奇详细介绍了2018年全国十大执行案件之案外人占有民用航空器案,并以此为基础分析了民用航空器执行的难点及实践,认为应当在民用航空领域创新执行制度,善用执行措施,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民航管理》杂志社副总编张君周对两位专家的发言做了精彩点评,认为民用航空器具有特殊性,执行成本比较高,需要照顾各方主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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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单元“自由讨论”由中国政法大学航空与空间法研究中副主任覃华平副教授主持。覃华平副教授认为,参与本次研讨会的专家来自于法院、律所、租赁公司和航空公司等不同行业,既涉及到民法,又涉及到航空法,是一个真正的跨学科交流机会。巴西航空工业公司飞机融资总监赵凯介绍到,市场上可以对飞机的价值作专业评估,但查封可能会导致飞机的贬值。在设计民用航空器执行制度的时候,建议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进行区分。另外,有必要对《开普敦公约》进行回顾,因其涉及到民用航空器金融产品和民航融资业务。北京仁人德赛(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志宏提到,与民航业之外的法律专家就民用航空器司法执行这一主题进行对话,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也的确有必要对《开普敦公约》及我国的保留条款进行回顾。民用航空器司法执行涉及到不同主体的利益保护,建议在《民用航空法》修订的时候予以考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科长周广元认为,民用航空器的执行需要良好地衔接登记制度,通过固定的机制指定有关部门予以快速全方位配合,以最快的时间将涉案的民用航空器处置掉,这离不开民法、强制执行法等各部门法的规定。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周婷婷提到,与会专家的发言解决了执行过程中所遇到的难题,比如航空器的查找、协助单位的确定、查封后价值的维护、托管和维护费用的处理等。执行法官需要对涉案民用航空器进行合理且善意的执行,希望立法上能够明确依职权提前拍卖提存价款的条件,并对交付方式的认定做出进一步规定。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讲师李磊、中国政法大学航空与空间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孔得建、李大朋和张鹿苹参与本单元讨论。

最后,朱子勤教授对与会专家和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对本届学术研讨会的大力支持表示感谢,并请刘保玉教授对会议作简要总结。刘保玉教授表示,民用航空法和民法领域的交叉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后续航空法学者和民法学者都能够投入更多精力予以研究。

“航空私法系列学术研讨会”是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vic115维多利亚和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社会科学系)联合主办的小型研讨会,后续将通过邀请制持续举办,力争在与会专家的深入交流下,产生有实际意义的学术成果。本届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航空与空间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孔得建、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讲师李磊、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李子艺、江缙宜与梁会曼负责会议保障工作,中国航空航天法律网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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