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2日下午,vic115维多利亚国际经济法研究所与竞争法研究中心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新综合楼111会议室举办了第二场“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问题学术研讨会:平台经济反垄断执法的创新考量——法学与经济学的对话”,近20名国内法学和经济学领域的中青年专家学者和实务届人士参与发言和讨论。参会人员多达60余人,会场爆满,气氛热烈。整个会议持续了四小时,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
会议开幕式由vic115维多利亚戴龙教授主持。戴龙介绍了举办本次学术研讨会的背景和初衷,指出在反垄断法实施中如何贯彻保护竞争和促进创新的理念,怎样把抽象的概念转化为具体的政策措施,是当前反垄断法修订以及反垄断实务中面临的一个尖锐问题,本次会议贯彻务实、求真、专业、学术的宗旨,希望大家能够进行深入的交流与探讨。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教授在致辞中强调,此次研讨会的主题包括了正副两个标题,副标题中的“法学与经济学的对话”意味着不仅是对平台经济领域中反垄断执法的创新问题进行讨论,还在两个不同学科层面存在的共识和差异进行讨论。目前平台经济面临“大数据杀熟”、“二选一”、“扼杀性收购”等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执法需要注意三点:一是创新,即在对平台经济进行反垄断执法时如何保证创新的生命力。法学视角下追求公平价值,经济学视角下追求效率价值,二者为不同的路径,最好的方法是这两条路径尽可能并轨,得到一个最优解;二是竞争,竞争带动创新,创新会进一步提高竞争的层次,把“蛋糕”做大,在这一过程中创新发挥重要作用。三是消费者利益,平台经济应追求可持续发展,如何能让消费者分享创新和竞争带来的红利是制度设计时必须考虑的问题。
一、主题发言: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的创新考量
会议第一部分的议题为“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的创新考量”,由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教授主持。
中国信息通讯研究院政经所教授级高工、总工何霞就“促进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为题首先发言。何霞指出,目前全球平台经济持续保持快速增长态势,平台企业在世界经济五百强中占据了不少席位。同时,由平台“一家独大”所引发的竞争争议也持续引起全球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针对发展势头迅猛的平台经济来说,存在两个重要问题:一是数字平台的非中立行为已成为监管难题;二是数据集中对竞争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制定竞争规则要回应平台经济带来的挑战,我国应从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战略高度,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推动平台企业创新,促进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扬教授以“平台反垄断执法中的挑战”为题进行发言。李扬指出当代反垄断法的价值在于实现经济民主、竞争自由、社会平等,并提出了关于平台经济反垄断的几点思考:一是互联网领域并非赢者通吃,而是全网竞争;二是要正确界定相关市场必须准确把握垄断行为的特征;三是强制互联网平台数据开放需要审慎处理;四是平台的自我优待并不一定会排除、限制竞争,反而是提高效率的行为;五是占有和控制数据并不必然赋予平台市场支配地位;六是著作权资源构成反垄断法上的必需设施应有严格的条件限制。李扬教授最后指出反垄断执法应与我国情况相适应,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同时并用。
郑州大学法学院吕明瑜教授以“反垄断法促进平台经济创新的功能与路径”为题进行发言。吕明瑜教授围绕三个问题展开,即创新与竞争的关系是什么?对于平台创新,反垄断法具备哪些功能?反垄断法如何促进创新?吕明瑜教授认为创新和竞争二者之间存在深度的依赖和融合,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反垄断法可以借助其保护竞争的特点为创新施以压力,推动平台创新。反垄断法要促进创新,一是从反垄断法修改中增加相应的制度入手;二是增加数据垄断的控制制度,充分考虑创新因素。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韩伟副教授以“反垄断与创新的‘好’与‘坏’”为题进行了汇报。韩伟副教授指出,要将创新具体地纳入反垄断分析框架,可以对创新做一个“好”与“坏”的价值判断,即对创新进行一个类型化分析。创新中也存在一类“消极创新”,会导致排他性效果,以牺牲多数人利益为代价让少数人受益。反垄断执法中如果纳入创新考量则不能简单追求创新水平的提升,而是应该减少企业参与消极创新的动机与回报。特别是在反竞争效果的认定、抗辩与救济中对创新类型进行甄别。韩伟最后强调中国数字经济要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袁嘉以“数据驱动型并购中的创新效率抗辩”为题进行发言。袁嘉副教授指出,数据驱动型企业在面对反垄断机构调查时往往以创新效率作为抗辩理由。国外反垄断机构或法院对创新效率进行认定存在三个评判标准:一是评判效率是否为经营者集中所特有;二是评判效率是否可以传递给消费者;三是评判并购行为的限制竞争效果。我国在反垄断执法过程中可以对国外创新效率抗辩进行借鉴,进一步明确标准与限制。
阿里研究院专家方燕以“创新在经济理论界的地位演变及其在公共政策上的处理探索”为题进行汇报。方燕从经济学的视角出发,提出目前存在“中小微企业比起大企业更具有生产力和创新力”这个误区。从经济因素来看,相较于小企业,大公司拥有更多的资本设备,这意味着更高的生产率;大公司为其所在地区创造更高的经济效益,并创造更多的工作岗位;大公司具备更强的创新研发能力。从社会因素来看,大公司在环保方面表现更为优异,并能够促进税收和保护网络安全。方燕认为,反垄断执法过程中应该允许规模报酬递增的行业的存在,坚持企业规模中立原则,重视创新型科技公司。
vic115维多利亚戴龙教授以“反垄断法实施中的创新市场分析”为题进行发言。戴龙提出,创新市场在概念上是指“处于某种可商业化的、新的产品和新技术及其近似替代品的研发过程的企业所构成的在创新方面竞争的市场”。创新市场具有追求投入最大化、不具有交易行为、不关注市场份额、单边效应明显、难以确定最有创新市场结构、容易产生知识外溢等特点。戴龙认为,我国现有反垄断法律制度在鼓励创新方面存在不足,现有制度缺乏可操作性。我国反垄断法运用创新分析时不仅需要判断研发市场的竞争性,还要判断研发市场是否形成了进入壁垒。界定创新市场有两种方式,一是识别竞争性的研发项目,即其他公司有没有可识别的竞争性的研发项目,二是确定相关研发项目的潜在竞争者。创新分析主要适用于经营者集中审查环节,在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中也可以引入创新考量。
二、互动讨论:如何在反垄断法修订和法律实施中落实创新分析?
会议第二单元是互动讨论环节,由vic115维多利亚戴龙教授主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亚太法学院副院长孟雁北首先分享了自己的见解。她指出,平台经济反垄断执法中需要注意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与立法目标,其包含竞争、效率、创新、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要素,因此在确定立法宗旨时需要协调这几者的关系。与此同时,应该进一步区分工具性目标和功能性目标,这有利于在目标冲突的时候进行权衡取舍,也是在反垄断执法过程中进行创新考量的必要步骤。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展研究中心发展处副处长王淇就其工作实务中对于平台经济创新和反垄断法执法提出了自己的心得感受。她提出,目前平台经济的创新效益较高,但是平台经济也存在创新难题,一是壁垒问题,国内外企业之间存在技术鸿沟,一些专利技术会对我国造成制约;二是监管洼地问题,平台企业不重视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强化监管。在平台经济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相结合过程中,需要进行平台性质界定,促进数据的分享和流动,并做到技术市场向创新市场过渡。
北京强国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杨旭日从数据角度出发对反垄断法和平台经济进行讨论。他指出,要保护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我国应进一步完善数据保护法律体系,强化平台责任。在反垄断执法中需要对数据开放进行考量,将数据竞争和创新置于垄断协议、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和经营者集中控制中进行综合评估。
腾讯研究院首席经济学顾问吴绪亮紧接着发表了看法。他指出,要落实创新考量,首先应对创新进行界定,熊彼特认为创新就是建立一种新的市场。其次,要从微观上对反垄断领域的创新进行分析,包括相关市场界定中的创新市场、并购过程中的效率抗辩以及竞争损害理论与创新的关系。再次,要从政府监管层面出发,建立创新驱动的市场监管制度。最后,在反垄断法实施中要进行公平和效率的权衡。
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易芳分享了对竞争与创新的看法。她指出在反垄断执法过程中要始终铭记初衷,即反垄断法是保护竞争而不是保护竞争者,平台企业创新周期到达一定程度后会逐渐丧失创新动力。反垄断法中衡量市场支配地位的要素要进一步契合当前实际,应从用户数量标准向用户注意力标准转变。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讲师剌森接着进行发言。她认为要在反垄断执法中落实创新考量,需要重视创新对企业市场力量分析的作用。技术创新应该可以被当作新业态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一个考量因素,这同样适用于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同时动态竞争并不能构成判断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一般性抗辩理由。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郝俊淇表示赞成将创新考量纳入反垄断执法。郝俊淇指出,落实创新考量需要进一步考虑几个问题,一是在用词上,“鼓励创新”的“鼓励”一词与反垄断法基本属性的吻合程度值得商榷,使用“保障”“维护”等词的效果应该优于“鼓励”一词;二是从自身定位出发,反垄断法更多是对创新进行消极保障,而非积极促进;三是要对创新进行分类与限定。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方翔在讨论环节提出了自己的几点感悟。他指出,首先,反垄断法需要为市场参与者营造有利于创新的竞争环境,使创新要素能够自由流动。其次,要对创新进行分类,对于“坏”的创新应对予以规制。再次,将鼓励创新导入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中时应平衡几类价值目标的关系,充实创新分析的制度框架。最后,运用反垄断法相关制裁制度时要考虑是否会对创新产生影响,企业是否会把违法成本转嫁给消费者福利等问题。
三、闭幕总结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教授对来会嘉宾的精彩发言表示感谢并发表闭幕致辞。时建中教授提出,目前平台经济领域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创新问题对反垄断执法构成了挑战。鉴于经济学和法学对于创新、竞争和垄断影响的认知存在差异,因此两个学科的对话十分重要。解决创新问题的前提,一是要明确鼓励创新的立场,二是宏观层面的创新和微观层面的创新存在差异,将问题进行精细化、类型化分析是解决问题的重要一环。反垄断执法中进行创新考量,首先需要区分创新的类型,即商业模式创新和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和技术创新不具有同等的价值,反垄断法在对创新进行保护时应该区别对待。其次,传统经济的相关市场界定已经不适用于当前的平台经济,需要找到新的维度,例如创新市场。最后,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具有非典型化的特点,需要重新进行分类讨论。
记者:黄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