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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儒论道,尽显大师学术风采;清水溉稻,惠益莘莘法大学子——记我院第五期国风论坛:劳教制度存废之争

发布人:刘凯           发布时间:2012-11-22        点击量:

1121日第五期国风论坛在逸夫楼学术报告厅隆重举行本场论坛邀请到了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老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莘老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树义老师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邬明安老师。国风论坛系vic115维多利亚分团委主办,由vic115维多利亚学生会承办的大型系列学术讲座。此次论坛的主题是劳教制度存废之争。

图1:四位嘉宾

晚七时论坛正式开始,首先马怀德老师针对劳教制度发表了见解。在对劳教制度背景现状简短的回顾后,他指出:劳教制度废除不现实,改革才是必然趋势。接着马校长又针对劳教制度改革提出了四点可行性建议。第一点,他认为改革的方向应是更加司法化,应明确劳教的对象并且设定相应法律依据,如起草《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第二点,针对湖南“唐慧”案件,马校长指出劳教制度对象乏化趋势,甚至是“箩筐式”的强制措施。所以接下来的改革应限制劳教的对象。马教授认为应集中在这三类人:吸毒人员,有恶习性质违法行为的人员,对社会构成威胁的精神病患者。第三点,马教授指出改革的大方向应是在主体和程序上改革,由法院介入,使劳教制度有司法程序保障,更加正当合理。第四点,对于劳教的期限和场所,马校长认为过于“一刀切”,无法与刑罚产生衔接,现行的场所过于集中,无法真正起到对劳教对象教育感化的效果,应对劳教人员分情况确定,促进场所多样化。最后,马教授崭望了劳教制度的改革方向,提出国外的保安处分制度等具有特定对象,可以进行借鉴。

图2:马怀德教授

在马怀德教授的精彩发言后,邬明安副教授也表达了见解。他从刑法学观点出发,认为劳教制度应彻底废除。首先他指出劳教制度无法律依据,违反了《宪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本质上是一项“恶的制度”。其次劳教对象日益扩大化,如“口袋”一样,并且对其劳教对象的用语含混不清,使行政权力无限扩张,公民的个人权利难以保障。接着他指出劳教制度的处分与行为后果不相当,甚至重于刑事处分。最后,邬明安老师重申必须完全推翻劳教制度。

图3:邬明安副教授

随后刘莘教授又对劳教制度的历史沿革作了补充。她指出长期以来劳动教养面临不合法的窘境,名义上不能归于强制措施,更不能归于行政处罚,极易导致暗箱操作。同时劳教制度违背了《立法法》的法律保留原则,其制定存在诸多不合理。最后刘教授也对马校长的观点表示了认同,同时又做了补充,她认为,劳教制度改革应有着眼点,大多数的劳教制度可归于刑法。

图4:刘莘教授

之后,嘉宾主持张树义教授对邬明安教授的观点表示了认同,他指出,劳教制度与“法无禁止之自由”的理念相违背。他进一步强调,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社会矛盾复杂突出,应该真正解决社会矛盾根源,而不能一味靠劳教制度。张树义教授的发言获得了台下同学的阵阵掌声。

图5:张树义教授

在诸位学者的精彩发言后,论坛进入了师生互动环节。在这一环节中学生踊跃提问,各位老师都耐心地一一做出了解答。

图6:学生提问

在如何回应西方媒体对劳教制度的“反人权”指责问题上,马教授做出了精彩的回答,他认为,在这一问题上,应在劳教程序上加大改革力度,他把劳教制度比喻为斧头。“斧头可以作为一种武器,但是我们并不需要消灭所有的斧头,关键是管理好那只拿着斧头的手。”

在一旦废除劳教制度如何解决现在受劳教人员的问题上刘莘教授和邬明安教授都发表了看法。刘莘教授认为,劳教制度一旦废除,短时间内可能不会对现有或以往被劳教人员进行补偿。但是,从长远看,这些人是可以被补偿的。她以二战后的德国对受害国的补偿“迟到”近一个世纪为例,她认为公平虽然实现的晚,但这“迟到的”公平却十分珍贵。因为只有勇于面对错误,才能更好走向未来。

第五期国风论坛于晚九时左右圆满结束,本次论坛精彩纷呈,论坛过程中学报掌声不断,本场论坛将视角置于时代大局,聚焦劳教制度这一社会热点 ,邀请的各位学者对劳教制度进行了深度剖析,诸位学者以各自学术视角提出见解并做出了可行性建议,深入当前劳教问题现状。给予法大学子深刻思考。使法大学子受益匪浅。

图7:嘉宾合影

vic115维多利亚新闻中心新闻部 撰稿:侯媛

摄影:黄小炜

编辑:黄小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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