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围绕资产证券化的核心理念一风险隔离,详细阐述资产证券化中资产转让的主体、客体、效果等基本理论知识,具体分析我国国内和国际上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与不足,在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立法上的修正意见:作为资产证券化主体之一的特定目的机构,应采取特定目的信托而非特定目的公司的形式;应赋予将来债权可转让性并适度放宽对其的法定限制;对“真实销售”应采取形式主义而非实质主义的司法审查标准,以达到“破产隔离”的效果,从而更好地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应以已有的国际公约为蓝本,构建资产证券化资产国际转让的统一实体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