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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结项材料审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王晶           发布时间:2014-06-23        点击量:

 

各院、部、所、中心:

根据《关于做好在京部属高校2014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社科司函[2014]119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加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结项材料审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项审批书》

1.统一使用2014年1月修订的最新版《结项审批书》(附件3)。

2.各院级管理单位要加强责任意识,认真审核结项材料,承担项目管理责任。

二、阶段性成果

1.阶段性成果在公开出版和发表,或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送时,应当注明受到国家社科基金资助。

2.未公开发表或发表时间在立项之前的、与研究主题无直接联系的、作者非课题组主要成员的成果一概不能作为阶段性成果填报。

3.附所有阶段性成果复印件2份(专著附封面和版权页),并按《结项审批书》中所列顺序排序。阶段性成果获省部级奖项的、或被《人大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新华文摘》等重要文摘刊物转载的,需附相关证明2份。

4.逐项核对《结项审批书》中所列阶段性成果的名称、成果形式、署名作者、发表刊物及年期、转载情况等,确保各项信息准确无误。

三、最终成果

1.最终成果形式和内容须符合预期研究目标,确需变更成果形式或调整研究内容的,须提前向全国社科规划办申请变更,批准后方可执行。

2.严格遵守学术规范,引用资料、观点、数据要来源清楚,引文、注释和参考文献必须规范。科研管理部门要将学术规范作为审核的重中之重,特别是对多人完成的成果应加大审核力度,必要时可利用查重软件进行检测,对存在问题的一律不予上报。

因学术规范问题而被终止或撤项的项目,将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2013年5月修订)》(附件2)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3.以博士论文或博士后出站报告为基础申报的项目,须在原文基础上进行实质性修改,并附纸版修改说明以及原论文(报告)电子版。故意隐瞒事实或未如实提交材料的,一经查实,即撤销该项目并予以通报。

 

附件:

附件1.+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项目结项注意事项.doc

附件2.+国社科基金管理办法(2013年5月修订.doc

附件3.+2014国社科重点、一般、青年项目结项审批书.doc

附件4.++国社科项目成果简介+空表.doc

附件5.+国社科项目+修改说明+空表.doc

附件6.+国家标准《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7714-2005.pdf

 

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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