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加强实践教学,切实提高大学生的实践能力,是高等学校坚持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协调发展,实现人才培养根本目标的重要途径。
法学教育不仅仅是法学理论的讲解,还包括法律技术的传授。法律教育应包括三方面的内容:首先应当教授的是法律的系统知识、原理和制度以及相关的人文科学;其次,应当教授的是法律职业者必备的技能和素质;再次,应当培养的是一种法律职业者的独特的批判性和创造性地法律思维。这对我国的法律教学提出了新的要求,即注重学生的法律技术的训练。案例教学是近年来在培养学生法律技能方面比较流行的方式,为国内高校普遍采用。
所谓案例教学,就是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教学目的的要求,通过组织学生对案例调查、阅读、思考、分析、讨论和交流的一系列教学活动,使学生学习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方法,进而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其本质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互动式教学。但是,由于案例教学有许多不同于传统课堂教学的特征,给课堂教学和管理带来一些新问题。实践中还存在着很多案例教学的误区。
一、法学教育案例教学中易出现的问题
(一)将案例教学混同于举例教学法,与其他教学方法的关系处理不当
在目前的教学实践中,有的教师将案例教学理解为简单的援引案例来说明理论知识。虽然在系统知识的讲解过程中穿插案例有助于提高课堂气氛和加深学生的理解,但是这仅仅是系统教学的手段之一,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案例教学作为一种教学方法,具有丰富的内涵,包括从案例选择到课堂设计的一系列过程。
案例教学作为一种教学方法,与其他的教学方法处于同等地位。引进案例教学方法但是却将其作为一个可有可无的存在,不给与足够的重视,或者过于依赖案例教学方式都是不正确的。案例教学应当与其他方法并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课程分配上的均匀。案例教学有其自身的特点,需要对案例教学与其他教学方式进行合理的搭配。
(二)受传统模式的影响,使得学生为中心的模式很难达到
传统的讲授式教学,以教师讲授为中心,教师处于课堂的中心地位,学生只是单纯的听课、记笔记,在课堂上没有主动性。这种影响呈现在案例教学中,表现为教师在台上陈述案件事实,讲述案件涉及的法律知识,总结案件的意义,其中插入学生对于问题的看法,这种模式实际上是案例讲解,是传统的讲授式教学的一种,只是将系统知识换成案例,而不是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要求以学生为中心,要求学生与教师之间的互动以及学生之间的互动。教师的角色转换不当,过于主动,就会削弱学生的主动性同时也会限制学生的思维活动,达不到案例教学的目的和效果。
(三)案例选择的不恰当
案例的选择存在有难度,一旦选择不当,会直接影响案例教学的整体效果。案例选择困难的局面,一方面是因为案例来源不充足,另外一方面因为教师在选择案例时没有把握好标准。在案源上,困难的不是案例的数量问题,而是符合案例教学要求的案例质量问题;在教师选择案例方面,既要顾及到案例自身的价值,还要考虑到学生的基本情况,考虑到教学的进度和整体的教学状况,这些因素处理不好,就会降低案例教学的质量。
二、法学教育的案例教学模式
现代案例教学模式是指以学生对案例的分析和讨论为中心的教学方法,主要表现为教学内容围绕案例的讨论而展开,教师的主要职责是引导和评判。学生则积极投入讨论并自由发表见解。案例教学不是单纯寻找正确答案的教学,实现教学目的的重要手段是学生得出结论的思考过程。
法学案例教学主要由三个环节构成:即课前准备、课上讨论和总结评析。
(一)课前准备
课前准备是教师与学生分别对教学案例和制定的相关资料的个人学习过程。教师对案例的内容进行深入地分析和思考,进一步了解案例中的问题和有关背景知识,明确教学目标和教学程序;学生则要熟悉案例内容,掌握案例所揭示的事实情况,洞察案例中章显或内隐的疑难问题,并借助有关材料提供的理论指导,分析问题及产生的原因,运用已有的经验归纳出自己对问题解决的初步假设,提出多种合理的并能经得起质疑和反驳的解决对策和方案。学生在课前准备阶段就已经开始以实践情景为基础、以实际问题为基本的独立研究与探索过程,从而将学习导向一种追求理论与实践相统一的行动研究。
(二)课上讨论
课上讨论是案例教学的精髓部分。包括小组讨论和全班讨论两种形式:
小组讨论以4~5为佳,教师不做过多的指导,为学生提供一个畅谈自己见解的机会,使每个学生都有就案例发表自己的看法并一起分享个人研究方案。同时,每个人对他人的见解提出批评或质疑,并能对大家共同遇到的难题展开积极的探讨,使问题的讨论引向更深更广的空间。此阶段的目的并不是要达到共识或提出问题的明确答案,而是使每一位学生在阐述与讨论的过程中,对案例中的问题有更深的认识和剖析、思路更为清晰,并能接纳别人的见解和与批评。
全班讨论是对小组讨论留下的问题进行深入与拓展。教师的引导与指导作用举足轻重。教师对讨论的过程进行适当而有效的操纵并注意将讨论引向主要问题的解决,同时注意有意识的引导学生讨论与案例有关的理论知识以加深学生对相关理论的理解和利用。在这种开放式和互动式的教学中,学生能最大限度的参与到分享与讨论的过程中,并在坚持自己立场的同时,以最低限度信赖别人见解来决策,使学生对自己的假设做出更为明确合理的独到判断。
(三)总结评析
在总结评析阶段,教师要对案例教学过程特别是案例讨论的成效作全面总结,鼓励个性差异,帮助学生形成不断反思的习惯。总结评析对学生也是很重要的环节,它是学生认同个性差异的反思过程。学生通过自我反思,进一步梳理问题的解决策略,并提升对理论的理解水平,归纳尚待释疑的问题或提出新的问题,以便日后继续思考解决。
三、法学教育如何运用案例教学
(一)正确认识案例教学
1、案例教学最早由古希腊的哲学家苏格拉底开创,在19世纪后期在哈佛大学得到应用,最终发展成为普通法系法学教育的教学模式,被学界成为“哈佛模式”。虽然案例教学在英美国家的流行与其判例法体系相关,但是并不能否认案例教学在大陆法系法学教育中的可行性。案例教学融入了法学的概念和原理、原则和规则、程序和事实,它“一是将抽象的法学理论知识融入法学案例中,使学生在共同分析、讨论的过程汇总,不知不觉地获取法律学科理论与专业知识。二是通过对法律案例剖析、追问的过程,养成学生反思实践问题的精神,提高反思实践问题的意识,掌握反思的方法与技能,提高学生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
2、坚持案例教学作为法学教育的一种重要方式,对当前的法学教育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案例教学是对于传统教学方式的一种补充,是法学教育灵活化、贴近实践的途径;其次,案例在教学中具有巩固和深化的作用,案例教学是对于系统知识的再次、灵活运用,对于学生理解和记忆系统知识具有很好的效果;再次,案例教学对于学生将理论用于实践的能力有很好的提高作用,有助于学生分析能力的锻炼。
因此,案例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运用是必须的,中国政法大学是中国国内首先发展案例教学的高等学校之一,有着案例教学的传统,在国际法教学中,案例课程也是教学的重要内容之一。此外,由于国际法的学科特点,案例教学在国际法教学中具有更加重要的作用。
(二)处理好案例教学与其他教学法的关系
在处理案例教学与其他教学方式的关系时,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案例教学并不排斥传统的教学方式,案例教学与其说是对于传统教学方式的改革,不如说是对其的有力补充。大陆法系的制定法的特征使得传统的体系化知识教学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中居于主要地位。但是,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只有付诸实施,法律才能实现其价值,因此,法学教育必须重视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而案例教学是提高这种能力的有效途径。正如在前面所言,通过案例教学,学生可以进一步巩固其已掌握的系统化知识,并学会如何将系统化的知识灵活运用。
案例源于现实,在单一案例中,往往涉及不同的部门法,跨越实体法和程序法,打破了既存的知识体系,需要扎实的基础知识功底和很强的分析、综合能力。因此,案例课程需要事先的基础知识的铺垫,在开设案例课之前,需要先进行系统的基础知识的教授。必须处理好案例教学与基础知识的继承关系。
(三)摆正教师与学生的位置
传统系统化教学中课堂模式中以教师讲授、学生聆听为主,案例教学的课堂与传统模式有很大区别,需要教师和学生角色的变化。案例教学开拓学生思路,以学生的思考和分析为主,需要学生以更积极的角色介入到教学活动当中,而教师则要更侧重于一个引导的角色。有学者总结教师在案例教学中要做到“五要”和“五不要”。“五要”为:要选择得体的教学案例;要充分了解案例的主题;要准确把握案例教学的每个环节;要全面主导案例讨论;要注意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五不要”为:不要用案例教学取代其他教学方法;不要成为讨论的中心;不要轻易给出答案;不要去证实某种观点,案例不是实证,鼓励不同的观点和评价;不要将案例分析当成概念阐述。
这种教师角色的转换对于教师提出了新的和更高的要求:在理论知识方面,需要加强教师的全面地理论知识和扎实的理论功底;在综合与分析能力上,不仅在课堂上需要总结学生的观点,而且在课前的案例选定过程中做好充足的准备;在应变和引导能力,教师虽然不再是课堂的主角,但是需要控制和调节学生的讨论进程,并对学生的反映进行灵活应变,适当引导以使案例教学能顺利、有序、高效率的进行。
(四)做好案例教学设计
案例教学设计大致上可以分为以下步骤:
1、案例的选取和整理:“法学案例教学以法律案例为课堂教学的起点,选择恰当的典型的案例是成功实施案例教学的先决条件。”一个好的案例必须具有实际价值,从法学教育来讲,首先,案例的价值集中体现在案例中体现出的法律知识与法律运用;其次,案例必须具有现实性,教师所选择的案例必须具有现实性和真实性,避免凭空虚构案例;再次,案例必须具有启发性,这是案例教学目的的要求,启发性强的案例可以促进学生的思考和分析能力;最后,案例的选择还要考虑学生的心理要求,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争议性强的案例能引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提高案例教学的效率。
2、课堂讲授的技巧:案例教学的方式可以多样化,可以有不同的课堂讲授方式和手段,恰当的形式可以使得课堂教学达到意想不到的结果。讨论法和质疑法是案例教学中常见的方法,组织学生就案例所涉及的法律知识进行讨论,发现案例中涉及的法律知识;不迷信案例中的结论,在论证结论的正确与否的过程中达到对案例知识的深刻认识和体会。在此过程中,教师要随时把握课堂进程,在应当给与提示、启发或者进行总结的时候能适时地做出反应。除了这些一般的方式,组织学生观看法庭审判或者邀请非课堂人员参与课堂讨论都是可以采取的方式。
案例教学是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应当在法学教育中予以广泛采用。我国不是普通法系国家,案例教学不可能成为主要的教学方法,但是吸收案例教学方法可以弥补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的不足。要使案例教学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达到良好的效果,必须将其与传统的教学方法结合起来,使二者能够相辅相成,同时应当正确认识案例教学,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使案例教学达到最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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