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期“国际经济法前沿问题学术沙龙”——《尼斯协定》在中国的实践及《中国商标法》的修改
主讲人: 马伟阳 2009级国际法博士生,现供职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主讲内容: 《尼斯协定》是中国参加的一个重要协定,该协定主要是为各国商标注册提供统一的商品或服务国际分类。在中国实践中,商标审查机关和商标评审机关主要都以在该协定基础产生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为依据判定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且几乎不突破该区分表的归类标准。而法院一般也以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为标准判定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但时常突破该区分表的归类标准。可见,对《尼斯协定》的实施在我国商标审查、评审和诉讼中存在较大分歧。本次学术沙龙主要对以下问题进行探讨: 一、《尼斯协定》和《尼斯分类》的效力与实施 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制定与效力 三、商品或服务类似的中国实践及其问题 四、《中国商标法》的修改建议 参加沙龙前需阅读的资料: 1.《尼斯协定》,英文本和中文本。 2.《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第九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07。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4. 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06]第1867号关于第1035023号“Goldenbud”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 5.《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行初字第51号行政判决书》。 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行终字第417号行政判决书》。 7.《商标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为4696917BH1)。 8.《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08]第21867号关于第4696917号“金狼JINL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9.《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行初字第64号行政判决书》。 10.《商标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为4108302BH1)。 11. 《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08]第13002号关于第4108302号“途安TOUR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1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行初字第431号行政判决书》。 13.《商标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为3299145BH1)。 14.《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06]第3670号关于第3299145号“途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15.《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行初字第487号行政判决书》。 本期沙龙主评议老师:李强教授 参加老师:张丽英教授、史晓丽教授等 本期沙龙执行人:孙逸文 时间:2010年5月12日(周三),晚上19:00~21:00 地点:学院路校区教学楼211教室 发布人:国际经济法研究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