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公平、公正、高效地做好教职工冬季供暖费保障及收取工作,进一步推进校园内住房的物业社会化,根据《中国政法大学供暖费支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由学校负责供暖的家属宿舍,本校职工的供暖费暂由学校负担,住房面积超过本人应享受面积标准,应当缴纳超标部分供暖费"和第十九条"社会户应当按照房屋面积缴纳供暖费"的有关规定,学校自2009-2010年供暖季开始收取校内住房人员面积超标部分供暖费。《关于住校内房超标人员缴纳超标面积供暖费的通知》已于2010年1月18日在校园网上发布,现将具体实施细则公布如下:
一、适用人员及面积计算办法
1.本细则适用于居住在我校昌平、学院路校区由学校统一供暖的社会户及居住面积超过国家住房面积标准的我校教职工(以下简称"职工")。
2.符合我校支付条件的双职工,我校按职务、职称高的一方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计算供暖费,夫妻双方不重复计算。
3.职工本人在我校有集中供暖住房(含周转房)或配偶单位已报销供暖费的,应计算在本人享受面积内,按实际超额面积补交超标部分供暖费。
4.调离学校的住户和社会户按实际居住面积全额交纳供暖费。
二、供暖费价格标准及面积标准
1.集中供暖价格标准
根据北京市物价局文件,昌平校区为每建筑平方米19元;学院路校区为每建筑平方米30元。
2.职称、职务与享受面积标准
职称、职务 |
初级
科以下 |
中级
科级 |
副处 |
副高级
处级 |
副司局 |
正高级
司局级 |
住房面积补贴标准(㎡) |
60 |
70 |
80 |
90 |
105 |
120 |
三、交费时间及地点
1.供暖费交费时间为每年4月1日之前。
2.办理供暖费交费地点为资产管理处房地产管理科。
昌平校区住户在昌平校区缴纳:办公楼B219房间,电话:58909173;
学院路校区住户在学院路校区缴纳:1号楼114房间,电话:58908116。
四、附则
1.本校职工逾期未交纳供暖费的,供暖费从本人工资中扣除;社会户逾期未交纳供暖费的,由资产管理处房地产管理科工作人员收取。
2.职工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3.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4.本细则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资产管理处
2010年3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