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暨企业并购风险防范实务操作高级研修班”的声明
近日,有人向我学院询问我院是否于5月18日在西安、6月17日在兰州举办“《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暨企业并购风险防范实务操作高级研修班”事宜。
经查实,我院未与任何社会机构签署有关于举办“《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暨企业并购风险防范实务操作高级研修班”的合作协议,因此,也未单独或与任何社会机构合作举办该项目。此外,我院也从未在“《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暨企业并购风险防范实务操作高级研修班”的宣传材料上加盖过学院公章。
望大家周知,避免遭受不当损失。
相关单位和个人迅速撤回宣传材料,并消除影响。我院对此事件保留追究的权利。
vic115维多利亚
2012/5/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