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国政法大学主办(CUPL),中国政法大学中国国际反垄断和投资研究中心(CIIAI)、中国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CCCL)、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实验室——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实验室(CDLL)、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GW)承办的“国际反垄断网络研讨会:外国直接投资和反垄断的相互作用”于2022年11月7-9日以线上会议形式召开。本次研讨会为期三天,共计3999人次(中、英文频道合计)同步观看,引发热烈反响。
11月9日会议主题为“有关大型互联网平台的新政策是否有效”,与会专家重点讨论欧盟、美国和中国旨在遏制互联网巨头力量的举措,包括欧盟的《数字市场法》(DMA)、美国的《开放应用市场法案》和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SAMR)的《互联网经济指南》,并讨论这些举措的目的及其是否可能产生或已产生有利或不利于竞争的效果等问题。
专题五:有关大型互联网平台的新政策是否有效
本专题由香港大学教授Thomas Cheng主持,他对本次研讨会的主题和发言嘉宾进行了介绍。
Thomas Cheng教授主持专题讨论
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教授Herbert Hovenkamp作为本阶段第一位发言人,围绕三个话题进行分享。首先,关于数字平台何时成为赢家通吃的市场,Herbert教授指出双边市场赢者通吃的程度取决于产品是否有相关的区别性。其次,关于自我优待,Herbert Hovenkamp教授认为不应对自我优待进行管制,客户在数字市场的转换成本比线下低,即使对自我优待有所忧虑,对于在线销售的担心也不必像线下那么高,因为转换成本非常低。最后,关于可互操作性的救济,与结构性补救措施相比,它有一些明显的优势,那就是不会破坏网络效应。可互操作性对非垄断性的企业来讲非常重要,但被占垄断地位的公司所抵制。可互操作性并不能回答数据经济的每一个问题,但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
Herbert Hovenkamp教授发言
随后,中国政法大学中国国际反垄断和投资研究中心(CIIAI)外方主任Frank Fine、RBB经济事务所合伙人余妍针对Herbert教授的发言提出问题,Herbert教授分别进行回答,首先他表示不支持持续性全球化的司法监督,因其行政成本过高,尽管会有一定好处,但很难妥协平衡。其次关于可互操作性在社交媒体网络中的应用,他认为对于社交网站这一类事物,决定可互操作性何时是适当的补救措施的最大因素是对我们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依靠产品差异化来引入竞争这一问题的回答。Herbert教授认为社交网络是一个相当活跃的市场,不需要执行可互操作性,否则将减少客户挑选意愿,我们可能只会看到社交网络市场更少的创新。
嘉宾讨论
清华大学社科学院教授王勇作为本阶段第二位发言人,分享了基于中国互联网平台实践的理论思考。王勇教授指出各种数字平台或者互联网平台之间的竞争,基础性因素是用户的注意力,反垄断实践和平台理论对这方面的内容关注不足。基于上述问题,他将研究内容主要分为两方面:一是不同类型平台企业如何争夺用户注意力;二是不同类型的平台竞争如何影响对平台经济的监管,特别是平台经济反垄断实践中,如何将跨界竞争考虑进来。研究的核心思路是将用户注意力和不同类型用户之间所产生的交叉网络效应结合考虑。然后进一步考虑平台争夺用户数量和吸引用户注意力之间的竞争会导致什么效果,其中关键环节是要了解用户注意力配置决策。在此基础之上他将交叉网络效应分解为两部分:一是能够促进平台势力的规模互补效应,二是能够促进平台竞争的注意力替代效应。结合上述问题,王勇教授提出三点政策建议:一是平台经济在反垄断实践中需要充分关注移动互联网人口的增长以及每一个平台企业的注意力市场份额;二是应该建立更加规范的流量市场,让不同平台的流量相互转换;三是关注元宇宙经济。
王勇教授发言
欧盟委员会竞争总署C部主任Alberto Bacchiega作为本阶段第三位发言人围绕《数字市场法》(DMA)法令展开介绍。 首先,DMA的主要动力是引入数字市场相关法令。主要目标是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确保可竞争的、有竞争力的数字市场,解决守门员的不公平行为、加强一致性和法律确定性以维护内部市场。其次,DMA的主要结构是要识别至少10个最主要的问题。DMA规定了清晰的衡量标准,以识别“守门人”公司,公司可对这些标准进行抗辩。DMA还规定,通过前期调查识别新兴“守门人”企业,要求他们履行义务以保证市场公平与可竞争性。DMA规定了公司应遵守的义务,在此他介绍了四类义务:数据相关实践、中立条款、促进多重归属条款、广告相关实践。此外,“守门人”有义务提供关于集中的完整信息。最后。关于DMA的执行问题, 他介绍了管理结构:将由欧盟委员会作为执行者,同时还将建立咨询委员会。在执行时,欧盟委员会将与成员国进行协调和咨询。2024年3月是DMA执行时间表的最后期限,届时“守门人”需要真正做出改变并实施。
Alberto Bacchiega主任发言
腾讯音乐娱乐集团政策法规中心主任谢琳立足中国《反垄断法》修订案,以企业角度解读重要条款并提出新的思考。首先,她介绍了修订案在提升罚款、规定轴辐协议两方面的内容,并表示此次修改进一步警示了数字领域的垄断行为,同时认为反垄断配套法规的修订草案对数字领域垄断行为已进行更进一步的规制,而相关概念需要在后续得到明确界定,例如15%的安全港是否适用于维持转售价格(RPM)等问题。其次,她关注到此次修订对自我优待的定性,认为对企业有的放矢地开展合规工作的同时,保持平台的灵活性和积极性亦十分重要。再次,她表示修订案对申报标准的提高立足于经济发展的趋势,利好于企业及市场,而该新增条款需要配套估值评估细则才能在实践中发挥作用。最后,她认为新规对企业和市场提出挑战,执法机构在早期与市场多加互动可以帮助相关企业更好地完成合规。
解琳女士发言
RBB经济事务所合伙人余妍对欧盟的《数字市场法》(DMA)表示了三方面的关切:第一,不同于反垄断法一般为促进竞争以利于消费者的目标,DMA的适用不取决于经济框架中的上述目标,使得竞争性与公平性的在数字市场领域的含义模糊化。第二,DMA中“守门人”的地位不影响竞争格局,与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也不相关联。第三,DMA采取“一刀切”监管模式可能会限制动态竞争,也可能阻碍既有平台和新平台的创新,目前个案分析方法更加有效。她表示,现阶段的规则和具体干预措施尚需建立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加以明确。
余妍女士发言
随后,与会嘉宾围绕欧盟《数字市场法》(DMA)的具体问题展开充分讨论。余妍女士回答了Thomas Cheng教授就DMA事先规制模式提出的个案分析问题,认为既有实践中事先规制机制已然产生,在整个市场趋于数字化时,DMA的适用相当于涵盖全行业,而这也是对DMA的考验。
Alberto Bacchiega先生表示,《数字市场法》(DMA)的性质是受执法启示的规则,非竞争法本身,作为首先在该领域立法的司法管辖区,我们期待能够作为第一位给予其他地区一些启示。监管可能会带来企业合规成本的提升或业务模式的变化,但监管本身十分重要。DMA旨在明确其审视的公司范围和其监管的行为范围,虽然目前对规则的解释可能不够,但是我们会向其他地区学习以实现规则的演进。DMA是否对全行业适用需要一个民主决议的过程才能够确定。
中国政法大学中国国际反垄断和投资研究中心(CIIAI)外方主任Frank Fine教授与Alberto Bacchiega先生就《数字市场法》(DMA)附则及具体程序问题展开问答。Alberto Bacchiega先生认为,DMA附则尚在讨论中,而关于程序的措施将会澄清DMA具体实施的情形并指导企业进行申报。DMA下“守门人”如果认为执法行为非法则可以提起诉讼,且企业有权否认其“守门人”地位。
与会嘉宾进行最后讨论
会议结束
会议最后,中国政法大学祁欢教授衷心感谢所有与会人员并表示,各位嘉宾发言详实、听众讨论热烈,令人意犹未尽,本次会议圆满结束,并取得预期设想和效果。
祁欢教授总结会议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中国国际反垄断和投资研究中心
简报:何盈慧 刘舒婕
校对:孔得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