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国政法大学(CUPL)主办,中国政法大学中国国际反垄断和投资研究中心(CIIAI)、中国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CCCL)、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实验室——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实验室(CDLL)、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GW)承办的“国际反垄断网络研讨会:外国直接投资和反垄断的相互作用”于北京时间2022年11月7日至9日以线上会议形式召开,本次研讨会为期三天,共计3999人次(中、英文频道合计)同步观看,会议反响热烈。
祁欢教授主持研讨会
11月7日北京时间19点30分,会议开幕式由vic115维多利亚祁欢教授主持。祁欢教授介绍了今年年会的举办背景和重大意义,指出在中国政法大学中国国际反垄断和投资研究中心成立十周年之际,可以看到具有中国特色的反垄断法体制体系在不断地健全完善。同时,祁欢教授结合在新疆政法学院挂职院长助理的工作经历,见证了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疆理念的贯彻和落实。最后,她对来自美国、欧盟、中国的竞争执法机构和司法机构官员,竞争法领域知名法学家、经济学家,以及专业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的行业专家参加本次国际会议并发言表示欢迎和感谢,并预祝本次会议圆满成功。
时建中校长致辞
19点40分,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院长时建中教授作会议致辞,代表中国政法大学向与会者的到来表示衷心的感谢和热烈的欢迎,并期待数据法治研究院能够成为新的交流合作平台。作为《反垄断法》起草和修订专家组成员,时校长针对《反垄断法》修订内容和特点作了高度概括,并分别指出了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法律责任部分的重要修改内容。最后,时校长呼吁与会各方在既有合作的基础之上,加强以数据法治实验室为平台的数据算法、平台规则,技术和资本优势等方面合作,并预祝本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王李乐先生致辞
20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二司数字经济审查处处长王李乐先生致辞。他表示,在全球经济增长乏力、跨国直接投资与执法工作备受关注的背景下,深入开展国际研讨具有重要意义。王处长代表二司对与会的各位专家学者、律师和企业朋友长期以来对反垄断事业的关注、支持和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也对中国国际反垄断和投资研究中心成立十周年表示祝贺。王处长表示,近年来中国特色反垄断法律制度不断健全,反垄断执法体系不断优化,反垄断力量得到充实,反垄断二司也在成立一年以来,不断健全经营者集中的配套制度,通过创新监管提升审查效能。最后,王处长表示期待各位专家和同事对反垄断前沿问题进行交流和探讨,共同提高监管科学性和有效性,并预祝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11月7日的会议分为两个专题。
专题一:“美国和欧盟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审查”
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William Kovacic教授主持。与会专家学者重点讨论了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和2019年《欧盟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框架》的范围、程序和影响,讨论审查使用的方法,以及欧盟就《外国补贴条例》达成的政治协议。
William Kovacic教授主持专题一讨论
William Kovacic教授首先对中国国际反垄断和投资研究中心对国际反垄断问题研究发挥的重要作用表示了肯定。他指出本专题的背景和研究意义在于,讨论美国和欧盟都调整了关于外国直接投资的政策,加强了审查力度,这种变化将给投资者、贸易体系、政策决定等带来何种影响。主题发言人从不同研究角度和立场,分别对会议主题进行了细致剖析和研判。
Rick Sofield合伙人发言
第一位发言人为文森·埃尔金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ick Sofield先生。首先,他简要介绍了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的历史发展和主要职能。其次,他分析了《外国投资风险评估现代化法》(FIRRMA)的主要修订内容,他指出FIRRMA扩大了CFIUS的交易审查范围,授予CFIUS针对关键技术、敏感个人数据等领域的非控制性投资的管辖权,开创了两项强制性备案机制。同时,他还分析了CFIUS 2021年年报中的数据变化。最后,他根据拜登总统关于CFIUS的行政令,分析了CFIUS的重点关注领域,包括美国供应链的韧性、个人敏感数据以及第三方关系等。
随后,William Kovacic教授针对CFIUS的具体审查程序、标准和可视性问题与Rick合伙人进行了交流讨论,Rick认为CFIUS是基于彻底保密规则进行审查的,可以从CFIUS年度报告、总统令,以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中获取有限的信息。
Simone Ritzek-Seidl女士发言
第二位发言人为欧盟委员会外国补贴问题特别工作组的Simone Ritzek-Seidl女士。她从外国补贴的定义,补贴对欧盟内部市场造成的负面和积极影响以及欧盟委员会对此的权衡测试,欧盟委员会针对市场扭曲采取的救济措施,以及欧盟委员会的调查工具和程序四个方面介绍了欧盟的《外国补贴条例》。
随后,William Kovacic教授向Simone女士进一步追问如何评估补贴带来的积极影响,Simone女士以实现政策目标为例作了说明,例如补贴促进了技术发展,这种技术可以实现减排,从而实现气候、环境保护的政策目标。
徐明妍合伙人发言
第三位发言人为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明妍。首先,她指出对于补贴存在诸多不同理解和争议,而欧盟出台《外国补贴条例》(FSR)的动因显然以政治为导向,旨在倡导和推动欧盟和非欧盟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其次,她通过分析欧盟委员会的调查程序,和被调查公司享有的抗辩权,指出欧盟委员会调查和决策的自由裁量权空间有限,且受到欧盟法院的监督。同时,她表示欧盟多年的国家援助规制体系的有效运作将为FSR的未来有效运行实施带来大量的宝贵经验。最后,她表示虽然FSR的生效实施必然会给中国尤其是其国有企业带来冲击,但是从法律技术层面来看,仍然存在管理潜在风险的有效工具,例如事先评估财政贡献,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面对FSR调查。
丁如教授发言
第四位发言人为vic115维多利亚副教授丁如。首先,丁教授对欧盟的《外国补贴条例》和WTO的《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SCM协定)中关于补贴的表述进行了比较,指出二者的最大区别在于欧盟要求财务贡献来自第三国,而WTO要求财务贡献是在一个成员的领土内部提出。其次,丁教授指出FSR可能违反欧盟在WTO中的义务,包括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1994)下的国民待遇义务、GATT1994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下的最惠国待遇义务等。最后,丁教授表示,尽管监管外国补贴可能有利于实现公平竞争,但我们应该非常谨慎,以确保监管本身不会成为扭曲的因素,同时,在国际层面上应该有规则来管理和约束针对外国补贴的反措施,以解决其潜在的负面溢出效应。
合伙人蒲凌尘
第五位发言人为卓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蒲凌尘。首先,他表示多边贸易体制的变化,特别是WTO上诉机制的停摆,引起WTO成员方本国立法的变动、竞争模式的变化以及对补贴问题的关注。其次,他指出欧盟的《外国补贴条例》极大扩展了WTO《补贴和反补贴协定》的内容,这种从欧盟角度的立法在多边层面上是缺乏共识的,可能不利于构建新的经贸规则和打造平衡的多边贸易体制格局。
在讨论环节,主持人William教授与Rick先生、Simone女士两位专家,针对三位中国专家提出的问题,进一步讨论了美国、欧盟的措施对全球贸易投资的影响。
首先,Rick先生和主持人William教授针对美国国家安全审查进行补充讨论。Rick表示美国政府对外国投资持开放和欢迎的态度,他强调大部分的交易都通过了美国国家安全审查,所以国家安全审查的政策并不是为了阻碍国际投资。他们共同认为,在全球贸易、供应链、政治环境风云变化的环境下,美国提高CFIUS工作的透明度将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Simone女士和主持人William教授就欧盟的《外国补贴条例》也进行了补充讨论。Simone女士表示欧盟对外国投资持开放态度,条例的目的是建立一个开放而公平的体系。她就丁如教授提到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义务的违反问题,强调欧盟的FSR不存在歧视性,因为任何国家的国籍并不是审查的标准,同时,FSR和国家补贴的审查过程十分类似,她表示欧盟支持多边贸易规则,遵守WTO的相关规则。
最后,William教授再次感谢中国政法大学提供的交流对话平台。他表示,在当前全球多边贸易体制遭遇困难和挑战的背景下,保持专家之间的沟通和讨论具有重要意义,因为这种对话正是建构未来的基石。
专题二:主要反垄断机构雷达屏幕上的‘杀手’收购:这一切意味着什么?
玛丽皇后大学竞争法和经济学系主任Ioannis Kokkoris教授主持。与会专家学者对“杀手”收购作了初步介绍并就其中要点作了深入探讨,主要内容包括“杀手”收购的定义及其正负面影响、各国在“杀手”收购问题上的规则制定和实践尝试、“杀手”收购的监管干预程度。
Ioannis Kokkoris教授主持专题二讨论
Ioannis教授首先介绍了参与本专题讨论的发言嘉宾,并说明对本专题的讨论将分为对“杀手”收购的概括介绍和要点探讨两部分进行。
Paul Csiszar主任发言
欧盟委员会竞争总署E部主任Paul Csiszar,作为本专题第一位发言人,围绕“lllumina公司诉欧盟委员会案与《欧盟合并条例》第22条中的管辖权”这一主题发言。他从lllumina诉欧盟委员会案的诉讼进程和Illumina公司拟收购Grail公司的基本情况出发,回顾欧盟委员会对此宗收购案的认定,进而引出对“杀手”收购问题的分析。他指出“杀手”收购不是新的现象,在很多情况下,一个新的产品、算法、经营模式等并不会通过收购就被“杀”死,因为收购的过程总是会慢于创新的过程,这也成为律师的主要辩护点。最后,他结合德国、奥地利等欧盟成员国和英国拟对“杀手”收购进行管辖审查的最新动向,分析并反思了《欧盟兼并条例》第22条对“杀手”收购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任勇主任发言
北京市天地和律师事务所主任任勇,作为本专题第二位发言人,围绕“中国的‘杀手’收购案——从合并控制的角度来看”发表观点。在中国的相关规章制度方面,他指出目前尚未形成一个关于“杀手”收购定义及其规制的明确规则,但存在一个申报标准规定的草案,目前尚处于征求意见稿阶段。随后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实践先例方面,他依次分析了虎牙和斗鱼合并案以及腾讯音乐收购中国音乐案。他指出,在前一个案件中,总局要求不管是否达到门槛,公司都应对未来的交易进行申报;在后一个案件中,总局则分3种情形区分要求:① 达到门槛,须申报;② 未达到门槛但具有反竞争效应,须申报;③ 不是“集中”,仍须向总局作年度报告。
Philip Monaghan合伙人发言
O’ Melveny律师事务所合伙人Philip Monaghan,作为本专题第三位发言人,围绕“英国等欧洲国家与中国、日本等亚洲国家对‘杀手’收购的规制”发表看法。首先,他回应了Paul Csiszar教授的发言并指出有的欧洲国家要求未达到申报门槛的企业也须进行申报,极端的做法还有要求所有的平台企业的所有交易都须进行申报,更极端的做法则体现在证明的标准以及举证责任方面。其次,他分析了中国对“杀手”收购的监管及一些建议声音,这包括提高监管门槛以及将简单交易的审查权下放至地方。他特别指出,目前中国对杀手级收购者在中国的收入要求较高,似乎只有几个中国的平台级企业能达到该要求。最后,他还简单提及了日本、英国、澳大利亚对“杀手”收购的监管措施。依据亚洲主要国家监管当局的干预门槛高低排序,他认为日本的干预门槛最高,韩国次之,最后是中国。他也强调上述排序是会变化的,因为例如中国正展现出加强积极干预的信号。
韩伟教授发言
中国社科院大学法学院韩伟副教授,作为本专题第四位发言人,围绕“是否要对‘杀手收购”进行监管、是否存在干预不足或干预过度的问题”从三个方面谈论感受。在第一个方面,他站在中国角度思考对于“杀手”收购是假阳(干预过度)错误更多还是假阴(干预不足)错误更多,这需要具有说服力的市场数据支撑,而目前还没有实证证据表明在中国假阴错误风险更高。在第二个方面,他提出了“若从经营者集中角度监管‘杀手’收购,则能否适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则”的问题,并讨论事后监管与事前监管的关系。他指出这取决于国家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上的执法能力、资源以及救济的可能性,但中国目前缺乏有关结构救济的法律规定。在第三个方面,针对中国若引入“杀手”收购,则须在申报门槛环节设置清晰的指标还是须通过兜底规定的方式这一问题,他主张须设置清晰的事前申报门槛,或建立健全一套事后审查的评估方法。
Elizabeth Wang总裁发言
Compass Lexecon执行副总裁Elizabeth Wang,作为本专题第五位发言人,从经济学角度定义了“杀手”收购与损害理论。首先,在“杀手”收购的定义上,她强调了三个要素:第一个是被收购对象是一家初创小公司,具有创新之处但收入极其有限;第二个是该初创小公司可能演化成主要的竞争对手,可以从大公司那里抢到市场份额;第三个是大公司收购小公司,目的是提前阻止小公司对其的挑战和竞争。其次,在损害的实证证据上,她指出目前比较关注医药行业和高科技领域的实证研究,观察小公司被收购下竞争和创新被扼杀的占比数据。最后,在损害领域,她认为竞争压力来自于未来,而要预测初创公司的未来发展非常困难。她进一步指出若特别严格地扼杀所有的“杀手”收购,则可能影响到初创公司的生存策略,“杀手”收购亦存在有利影响的一面。
在随后的深入讨论环节,主持人分别就五位发言人的内容提出了针对性的问题,五位发言人先后做了进一步地阐述。
任勇主任回应主持人提出的“就‘杀手收购’会给客户提供什么样的法律建议”的问题。他指出须区分三种情形:① 若达到申报门槛,则建议客户申报;② 若未达到申报门槛,则建议客户既不要申报也不要申诉;③ 若竞争对手等第三方向监管当局申诉,则建议客户尊重类案做法积极应对。他还以中国近些年的反垄断执法风暴为例,特别指出目前“杀手”收购已经对中国公司(尤其是平台级企业)产生负面影响。最后,他提出了“‘杀手收购’是否存在过度监管”“‘杀手’收购监管是否适用于中国所有的行业,如平台经济行业”等问题供与会专家继续研讨。
Philip Monaghan合伙人首先回应了Elizabeth Wang总裁发言,亦认为很难预测未来,到底要不要申报、要不要申诉,这涉及初创公司的未来发展,很难明确回答此问题。他紧接着指出了“杀手”收购与传统收购的不同之处,在“杀手”收购中不一定存在传统的收购评估工具,且很难提供具有可执行性的指南。最后,他还提到了自愿性申报与强制性申报两种机制。
Elizabeth Wang总裁在她的第一轮补充发言中,认可了Philip Monaghan合伙人对亚洲主要国家监管干预“杀手收购”程度的排序。在第二轮补充发言中,她指出了在一些重叠领域可以帮助客户进行竞争效应评估,分析潜在的在研产品及其未来的竞争。她还谈到了整合计划,整合不同的项目,消除减少“杀手”收购对竞争和裁员(尤其是产品研发方面的裁员)的影响。
Paul Csiszar主任在他的第一轮补充发言中,指出了对于“杀手”收购的监管干预存在两派意见:一派主张划线,另一派则反对划线。他认为划线模式存在不好之处,会使得本不应受监管的收购仅因过线而受到监管。他还指出监管机构在这方面是否会有一定的酌情权、怎样形成酌情权,这有待进一步的观察研究。在第二轮补充发言中,他特别强调对“杀手”收购的界定一定要非常狭窄才可以。他还关注医药行业中初创公司的药物研发周期,探讨究竟处于哪一阶段才应放到“杀手”收购之下。最后,他还回应了Elizabeth Wang总裁提出的预测未来很难、“杀手”收购亦存在正面影响的问题。
韩伟教授结合2022年中国《反垄断法》新修订的一些痕迹补充发表观点。首先,他指出修法的一大变化在于针对立法目的增加“鼓励创新”,并认为数字经济并未对反垄断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结合这一变化,他认为今后对“杀手”收购的案件作具体审查时,从创新的角度评估,可以分析既有的案件是否对创新作过考虑、是如何考虑的。其次,他还提及了丹纳赫收购通用旗下生物制药部门案、虎牙斗鱼案,并指出这些案件尚未对如何影响创新予以充分的展开分析,目前缺乏既有的实证案例归纳。最后,他认为中国在救济措施上的一大特点是高频率适用行为救济,而这是否对“杀手”收购也适用是一个值得进一步观察研究的方向。
综上,在这一环节,中外嘉宾展开了热烈且富有成效的深入讨论。
专题二主持人与发言人的深入讨论
专题二主持人与发言人的深入讨论(续)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中国国际反垄断和投资研究中心
简报:周行 李欣凯
校对:孔得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