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21日上午八点五十分,本次海商法研讨会的第五专场会议正式开始。作为主持人的vic115维多利亚的吴焕宁教授首先介绍了参与本场讲座的来自台湾的尹章华教授、刘宗荣教授、邱锦添教授和作为点评人的梁宇贤教授,以及他们将要探讨的议题。
首先讲演的是尹章华先生,他是台湾原海洋大学教授,现任台湾文化大学专职教授。尹先生一直非常关注和支持大陆海商法的发展,同时也是大连海事大学的客座教授。他讲演的题目是《中国海商法之理论与实务为世界海商法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尹教授首先与大家分享了他的一些感想,同为英美法系且语言相通的英美两国在海商法领域也是存在很多分歧的。因此,每个国家都有他现实的国情与利益,海商法也必然存在一些差异。具体谈到中国海商法的理论与实务时,尹教授指出,中国作为一个崛起中的海上大国,货方船方均有相对应的利益需要保护。因此,海商法领域即面临着机遇也面临着挑战。
最后,尹教授基于自己的经历对中国大陆法学教育作了一个简短的介绍和比较。美国法学院的学生和律师都有其各自不同的其他专业支撑,法学教育采取因材施教的模式,不同专业背景的学生可以学习相关领域的案例并可以与其他领域的同学进行广泛的交流学习。这些是大陆法学教育所应考虑和借鉴的问题。另外,尹教授指出在大陆法院的案例不能全面公开时,率先开放仲裁领域的案例将成为一个突破口。
第二位讲演的是原台湾大学教授、现台湾东吴大学教授刘宗荣先生,他讲演的题目是《提单文义性的限制》。刘教授首先表示其很荣幸能够与两岸三地的多位学者在北京就海商法的一些问题进行交流和探讨。刘教授指出,从不动产,动产,提单,票据,到无记名有价证券的交易,展现一种从保护静的安全到动的安全的光谱,不动产的交易最为缓慢,然后依序是动产,提单,票据,然后是金钱,以金钱为标的的交易。提单是介于不动产,动产与票据,金钱之间的财产。具体到刘教授的报告,则主要涉及三个问题:第一是提单文义性问题所涉及的第三人的范围有多大。并指出假若提单持有人持有提单的原因不是因为交易而是继承,则由于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没有任何交易行为,即使善意也不受法律保护。第二,非必要的记载事项是否要承担文义责任。刘教授个人认为不能获得法律保护,主要原因是没有期待的可能性。由于货物装上船的过程是非常快速的,因此不可能要求其就一些肉眼无法识别的事项负文义责任。由于货物的价值或者质量都不是外观上明显可见的项目,因此无法期待运送人或者船长对其记载事项负注意义务,即无期待可能性。第三,提单记载了肉眼看不到事项,那么第三人只能借助侵权理论来寻求保护。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两岸海商法都可以通过法院的判例,形成统一的见解。
最后一位讲演的是台北国际法律事务所律师、台湾仲裁院仲裁人、台北市立教育大学教授、中国海商法协会仲裁员邱锦添先生,邱先生讲演的题目是《论载货证券之效力——兼论两岸海商法规定及实证案例之比较分析》。
邱先生切入正题前,首先表达了对大陆海商法学界老前辈参会的敬意,并肯定了大陆学生的认真态度。在讲演中,邱先生个人认为新的海上货物运输法统一公约(即《全程或部分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的通过,尽管会对两岸海商法有一定的冲击,但海牙三公约仍需认真对待。
其次,邱先生参会论文主要分为四个方面:一、理论基础;二、载货证券(提单)的债权法律性质;三、载货证券的物权法律性质;四、两岸司法判决的比较。在具体谈到载货证券物权效力时,邱先生个人主张单纯相对说:认为载货证券系运送人占有运送物的代表,亦即载货证券代表运送物本身,对载货证券的处分就是对运送物本身的处分。因此除移转证券外,无须践行民法所定的动产物权让与的程序。只有载货证券在运送途中灭失的,载货证券的物权效力才中止。最后,邱先生还指出民法对海商法有很大的影响,并用“你侬我侬”来形容两者之间的密切关系。建议大陆海商法学界要更加重视对民法的研究。
三位教授的精彩发言,博得掌声阵阵,场面十分热烈。其后,原台北大学教授,现台湾中国文化大学法律系教授梁宇贤先生对上述台湾学者的发言进行了简要的点评。尹章华先生理论实务经验均非常丰富,刘教授理论功底深厚,而邱锦添先生独到的理论观点也令与会者受益良多。随着中国成为航海大国,拥有了一定的国际话语权,能够积极参与到新的海商法统一公约的谈判中,因此指出中国海商法的机会在学界。另外,有可能的话要创造条件使法官能有机会进行进修和学习,促进海商法的发展。
提问环节:
提问者:马得益 ,来自辽宁大连。
问题1:尹先生,您有美国求学经历,又有海商实务,请您客观评价大陆海商法的研究。
尹教授:
五年前,只有法条没有海商法学,没有根,只能在法条的基础上援引,但是只有在实际中发现问题再去探索,海商法才能真正在中国生根。物权基本就是公示公信,登记制度是一种保护,并不应是必须,但是如果客观应当承认。登记时点非常重要,政府签章时还是申请之时,政府效率要提高。
告知义务是一个对价关系,保险公司须证明你有无与对价相关的义务。油污问题,台湾的环保署能够代表农业部,能否代表?运作与法律本身不同,中国大陆有很多机会,ARE YOU READY ?THEN WE WILL GO!
邱先生:
台湾登记制度发展至今,在执行庭内几分钟几秒钟之内就可以做出,大陆也完全有能力有机会实现之。大陆不同于台湾,台湾拥有一个系统的大陆法基础;因此大陆海商法跳跃式发展的同时,在引用海商法时有民法的盲点,但是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熟练掌握海牙三公约、联合国公约和两岸海商法以及两个法系的特点,则仍然能够弥补历史的差距。
问题2.请教海商法的研究方法,作为一名教师,现在学界言必称英美,提单产生于英美法系的概念,台湾为何要用大陆法系的制度来诠释提单制度?
刘教授:要掌握国际公约的精髓,海牙三公约、维斯比规则,个人十分佩服德日两国的海商篇对海牙公约模仿的精确度。总的来讲,每个人的方法不同,不可能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求人不如求己,研究方法是磨练出来的。
尹教授:中国大陆不能再走我们的老路,如果要促成买卖关系,必然要参考买方所在地的法律,关键在于研究清楚事实,找出自己所最应当去做的,寻找最有力于中国自己的方法去保护自己的利益。
茶歇之后,开始第六场演讲,由中国远洋控股公司董事会秘书刘永坚先生担任主持和点评人。
首先讲演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高级法官王淑梅女士,她的题目是《从司法实践看海商法修改的必要性》。王淑梅女士认为,随着时间的发展,《海商法》与司法实践之间出现了不符,司法实践需要《海商法》尽快修改,她从国际航运市场的发展、司法实践飞速发展的状况、《海商法》应当与相关的民事法律相协调以及《海商法》有些规定模糊使得司法实践难以掌握这四个方面来阐述她的观点。
接下来由上海海事法院法官张姗姗女士作题为《货运代理与提单交付》的演讲。张女士指出,货运代理在《海商法》中没有规定,基本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其中与提单交付的四个问题非常值得关注:第一,货运代理人应当将提单交付给谁的问题;第二,货运代理人所交付的提单本身有何要求,即何为合格提单的问题;第三,货运代理人就提单交付义务是否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第四,货运代理人可否在其到期债权未实现时,就提单行使留置权的问题。
第三位演讲者张丽英教授作了题为《中国海运市场的开放现状》的演讲。她从中国的对外贸易背景、港口吞吐量的发展、世界船队前十名载重吨占世界船队的份额、中国海运市场的开放这四个方面展开阐述。张教授引入大量数据,分析说明了中国远洋运输与沿海运输的统一、中国油路安全、THC问题、中日航线上的“零运价”、“负运价”、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等机构的发展、中国船级社的情况、海上反恐、服务贸易开放、《海运条例》在实践中对各方的影响等多个问题。张教授最后得出的结论是,总体而言我国海运市场开放程度已经达到了世界发达国家的水平。
最后发言的大连海事大学李志文教授做了题为《论联合国统一海上货物运输公约(草案)中的权利转让》的演讲。她主要分析了公约如何对待权利转让以及在权利转让问题上中国应该是否应当接受公约规定的模式这两个方面的问题。
提问时间的互动之后,张永坚先生点评认为,会议后半部分的活跃讨论是本次研讨会的亮点,他希望能够以此为起点推动和发展海商法的研究。王淑梅法官从四个方面讨论了《海商法》修改的问题,值得大家反省思考。张姗姗法官的发言,从另一视角结合实践和理论,深入分析了代理人的权利义务,这种研究方法值得大家借鉴学习。张丽英教授介绍的我国外贸港口的发展形势很好的回应了王淑梅法官之前的发言,详细的统计数据很有价值,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很好的课题。李志文教授介绍的内容也很新颖,对权利转让这一崭新概念作了很好的说明阐述。
(摄影、责任编辑:林益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