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满堂 中海集团总法律顾问 原上海海事法院院长
王沐昕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国平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
青岛远洋船员学院副教授,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书剑 中国海商法协会顾问 、前副主席
宋迪煌 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谢振衔 上海海事法院法官
朱作贤 大连海事大学副教授
2007年10月20日下午1点30分,本次海商法研讨会的第三场讲座正式开始。作为主持人的中海集团总法律顾问、原上海海事法院副院长沈满堂先生首先介绍了参与本场讲座的王沐昕先生、傅廷中教授、徐国平教授、郭春风先生和作为点评人的张湘兰女士,以及他们将要探讨的议题。
首先由北京华堂律师事务所王沐昕律师作题为《漫谈〈物权法〉对海商法的影响》的讲座。他主要从《物权法》对船舶法律性质、对船舶共同共有、对船舶留置权和对货物留置权的影响这四个方面来分析说明。
第二个发言的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傅廷中先生,他的题目是《论海上保险的告知义务:经济学的思考》。首先,傅廷中教授回顾了告知义务的含义及其沿革,指出告知义务的经济学理论基础是信息不对称理论。接下来,傅教授阐述了告知义务在现代保险法中的发展、现行法律告知义务制度存在的问题、当代保险法对严格告知义务的矫正以及改革现行告知义务的必要性。最后依据科斯定理,他对我国《海商法》“告知义务”规定进行了再检讨与建议,特别是对于被保险人非故意而未告知或错误告知的法律救济这一问题,傅廷中教授建议应当区分情况,要看未告知或错误告知对合同订立有无影响。
第三个发言的上海海事大学教授徐国平作了题为《船舶油污损害有关问题》的演讲。徐国平教授谈到了不同国际公约和美国法对于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主体问题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立法应当确立的民事责任主体的建议。
第四个发言的是青岛远洋船员学院副教授、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春风,他作了题为《简论完善我国民用船舶登记查询制度》的演讲。他从现行法律对民用船舶登记查询制度的规定、扩大民用船舶登记查询范围和要求船舶登记机关对查询内容真实性予以证实是市场经济的客观需求以及借鉴国内外类似立法完善我国船舶登记查询制度的思路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在点评中,张湘兰教授首先回顾了上午两场讲座的精彩话题,对王沐昕先生的发言她给与了很高评价。她认为对于《物权法》对船舶法律特性的影响很值得大家重视,此外王沐昕先生针对共同共有的分析也是发言中的亮点。对傅廷中教授从经济学角度对告知义务的分析、论证,张湘兰教授认为让人耳目一新,其中对具体条文提出的修改意见更是值得我们《海商法》修改小组斟酌考虑。徐国平教授从不同角度对油污中民事责任主体所做的分析,张教授也认为很深入很透彻。最后张湘兰教授谈到郭春风先生的讲述体现了其丰富的实践经验,综合考察各国各地区的立法例的研究方法也很值得我们学习。
短暂的茶歇之后,第四场专题正式开始。本专题由中国海商法协会顾问、前副主席刘书剑先生担任主持,最高院民四庭高级法官刘寿杰先生担任点评人。
首先由大连海事大学副教授朱作贤先生作题为《中国法下解决SCOPIC纠纷的理论与实践》的演讲。朱先生解释了什么是SCOPIC,并对SCOPIC条款改变了什么以及SCOPIC条款在中国法下的效力、实践运用中存在的缺陷作了详细阐述。最后朱作贤先生提出建议起草“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特别补偿条款”,并得出了“补偿性”和“补充性”依然是SCOPIC的根本属性、SCOPIC条款并不能使《海商法》第176条失效的结论。
第二场,由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天津分所主任、合伙人邹宗翠女士作题为《海商法实践中若干难点的评析》的讲座。通过实务中的两个案例,邹宗翠女士提出了扣船主体、扣船费用、对未到港的船舶如何送达扣船令、扣船后对于“线人奖励费”应当如何定性、由谁承担引以及扣船期满后如何追加担保等多个问题。
第三场,由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宋迪煌先生作题为《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的演讲,他主要谈到了承认和执行在程序上的问题、相关法律与实践的差异问题、执行难与地方保护主义问题以及执业中遇到的需要立法解决这四个方面的问题。
第四专题由上海海事法院法官谢振衔先生作题为《从海事司法实践谈谈我国海商法修改的必要性》的演讲。谢振衔先生很同意上午朱曾杰先生在发言中提到的中国应当提高在国际上话语权的观点,他也结合自己从事海事司法的实践经验,谈到了修改《海商法》中值得考虑的几个问题。
对上述学者的发言,刘寿杰法官作了简短的综合点评,主持人刘书剑先生也对朱作贤先生的话题,提出了需要继续研究的三个问题。在最后的提问时间中,朱曾杰先生更是针对朱作贤先生在发言中谈到的认为SCOPIC条款是非强制性条款和把它直接运用到我国沿海运输的观点提出了质疑和反驳。学者不同的观点和意见引发了思想的碰撞,会场气氛异常热烈。与会学者在这样的交流和谈论中,愉快地结束了今天研讨会的全部议题。
(摄影、责任编辑:林益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