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场专题讲座由vic115维多利亚副院长、海商法研究中心主任张丽英教授主持,由中外运集团总公司法律顾问孟于群先生担任点评人。
首先讲演的是原中国远洋集团总公司顾问朱曾杰先生,他讲演的题目是《关于〈全程或部分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草案中的若干问题》。朱曾杰先生详细阐述了以下主要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意见:第一,公约的前景究竟如何,会不会变成第四个国际公约?第二,经过二读的新的公约草案所体现的船货双方风险上倾向于货主,有所失衡。第三,关于门到门运输中非海上运输区段的责任机制问题,公约选择了承运人全程运输网状责任制。第四,关于承运人的迟延交付责任。第五,关于新设置的“单证托运人”概念,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是合适的。第六,承运人的识别问题。第七,关于货物交付问题,公约单独另立一章,颇有新意,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第八,关于批量合同自由协定可以背离公约以及限制背离的问题,会议仍在讨论中。最后朱曾杰先生希望通过各方代表团,特别是中国代表团的努力,使得公约不至于成为第四个公约。
在接下来进行的第二专题中,由中国远洋控股公司董事会秘书长张永坚先生作题为《多元化世界的国际货物运输与一元化国际运输公约的努力》的讲演。张永坚先生谈到对于正在讨论的运输法公约,各方的评价、期待以及争论都很多。对于所听到的各种想法,张永坚先生认为公约未来的前景是值得讨论的,他谈到了五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国际货物运输存在着多样性的特点。第二,统一国际货物运输法的努力一直没有间断,统一化的运动又使得各方面的法律呈现出复杂性的局面。第三,国际公约有其局限性。第四,中国应当对拟议中的新的国际运输法公约发挥重要影响第五,应当客观认识一元化国际运输公约的努力。一方面应当欢迎和期待运输法公约的通过,但另一方面又应当正确对待和评价。总之,张永坚先生认为我们不应一般的排斥和否定对参与国际货物运输法统一化运动的努力和关注,更应当注重研究和完善我国的运输法。
其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总法律顾问孟于群先生点评了上述发言。孟先生说首先我们应当学习朱老先生的勤奋博学和不断努力;其次我们应当勇于发表自己的态度观点,应当在国际上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再次,对于运输法公约,认为可能通过容易,但生效很难。中国当然应当积极参与,但也应当看到其中的各种问题。
简短的休息时间之后,第二专场由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敬先生主持,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傅廷中点评。
首先由香港齐伯礼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连君先生作题为《在普通法系国家中关于记名提单及无单放货法律的最新发展》的演讲。李连君先生通过2007年的香港Carewins Development(China)Ltd v Bright Fortune Shipping Ltd& Another和英国“The MSC Amsterdam”的两个判例阐述了记名提单下是否应当出示该记名提单以放货问题和无单放货时的赔偿问题。通过介绍和分析这两个案例,李连君先生认为他们会对无单放货问题产生影响,也认为这些都表明世界范围内的主要航运国家和地区对记名提单凭单放货原则的法律实践正趋于统一。
第二个专题由香港夏礼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培才律师作题为《Limitation of Shipowner’s Liability》的演讲。对海事责任限制问题他从可限制责任的索赔、不可限制责任的索赔、享受责任限制的主体、责任限额与《1996年议定书》、设立限制基金的后果、丧失责任限制的情形、择地诉讼和中止诉讼在英国和香港的实践、外国责任限制裁决的承认以及费用问题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第三个专题由中国商务出版社编辑赵桂茹女士作题为《〈国际海运三公约〉的相关问题》的演讲。
赵桂茹女士介绍了有关《国际海运三公约》这本书的情况,并对本书的三位作者朱曾杰先生、吴焕宁老师、张永坚先生表示感谢,称他们精益求精的精神值得我们所有人学习。
接下来,清华大学法学院傅廷中教授对刚才的发言作了点评。傅廷中教授说,刚才的发言者各有特色。李连君先生广泛对比了各国(地区)立法例,思路清晰、观点明确,理论联系实际,说服力强。杨培才律师的发言中各个主题紧扣中心,谈到了各国立法、主要公约以及中国《海商法》的规定,并做出了对比,分析了各种情况下的责任限制,也做到了理论联系实际。对最后发言的赵桂茹女士谈到的温故才能知新的观点,傅教授也表示了赞同,在国际统一运输公约前景不明朗的情况下,我们更应当继承传统,以负责任的态度来学习和研究原有的三个国际公约。
在最后的询问时间中,听众主要针对李连君律师在发言中提到的案例和判决结果提出了自己问题,会场气氛十分热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