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vic115维多利亚 发布时间:2009-06-18 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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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13日,应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邀请,我院博士生导师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分会副会长林灿铃教授出席于北京和平里宾馆举行的“环境公益诉讼论坛”并做题为《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思考》的主题发言。林灿铃教授在发言中指出:目前,我们面临着严峻的环境危机:生态系统恶化、酸雨频降、水源污染、森林面积锐减、土地沙漠化、气候变化……严酷的现实表明:倘若我们不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无异于自我毁灭。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加剧和我国环境法律诉讼实践的发展,“环境公益诉讼”已是势之必然。环境法和国际环境法对环境的保护和改善是通过法律规则而不是通过道德规范来实现的。林灿铃教授还指出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可行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传统诉讼中“利害关系”的拓展已成为必要,尤其是环境权作为新兴权利的提出,使环境公益诉讼人成为适格当事人具有了必要性和可能性。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构建,林灿铃教授从三个方面做了阐述。
(一)环境理念与环境教育
环境公益诉讼之所以存在诸多障碍,关键是太多的人对环境问题和环境保护意义的认识不足。如果人们普遍具有现代环境理念并在环境问题上形成共识,“可上九天揽月、可下五洋捉鳖”的人们建立并践行“环境公益诉讼”何足道哉!因此,“环境公益诉讼”的构建必须教育先行。
(二)确立《环境法》的根本大法地位,明确环境公益诉讼原则
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基本法设计但实际上没有被赋予基本法的地位和作用,与众多的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间并未形成母子或上下位法关系,该法环境基本法的地位只是理论上的,而非实践意义上。面对新的形势,我国需要有一部高位阶的环境保护基本法来宣示环境保护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法律原则,指导和统领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从基本法的层次,以整体的观念将其整合,达到立法目的和价值追求的一致。针对当前我国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接连发生的现状,明确“环境公益诉讼”原则,从而鼓励和激发公众参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积极性,真正贯彻与落实“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三)建立“世界环境组织”
在环境问题上,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大气山川的污染并不以人为国界为限,我们必须确立“只有一个地球”和“全球环境一体化”理念,在环境破坏与环境污染问题上有许多是国家权力无法力及的,诸如公海、地球极地、国际海底乃至外层空间等公域环境。
鉴此,为公正解决环境纠纷以达环境公益诉讼之效,应尽快建立世界环境组织(World Environment Organization,WEO),以促进国际合作、协调分歧等方式建立一个保护人类生存环境的机制。WEO的职能除了提供一个信息和数据交换的平台外,还可以对各国在环境领域以及公域环境所面临的共同问题进行政策分析,通过谈判和协商等方式,协调各国在这些区域的利益和活动,促进国际环境争端的公正和和平解决。尽管国家是国际法最主要的主体,但是在保护环境方面,尤其是公域环境的保护方面,国家未必是最好的环境保护者。基于政治、经济等利益的考虑,国家也许会为了眼前的利益而放弃其保护和维护公域环境的权利。所以,不能仅仅将国家作为WEO的主体。这就使得非政府组织和个人的诉讼权成为必要。尤为重要的一点,同时也是世界环境组织区别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一点是,WEO能够在法律上解决全球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的重大意义。为此,在WEO内设立一个争端解决机构,对各方执行和遵守环境法律进行监督。WEO框架下的任何国家、国际组织、团体、个人都可以就其他方在所造成的环境损害或者在存在损害危险时向该争端解决机构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林灿铃教授最后强调:违法的存在是以法的存在为前提的。真正的自由必须伴之以重任: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并培养强烈的责任感。
在今后的岁月里,我们必须运用集体的智慧把力量集中起来,致力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和完善,为实现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为保护环境的可持续利用做持久不懈的努力。使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仅是一种利益的均衡器,更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推进器。
供稿:vic115维多利亚 吴汶燕 |